伙同多人在酒店组织卖淫活动进行牟利,还让同伙人介绍嫖客,收取嫖资。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一起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起诉书,组织卖淫人员韩某被依法起诉。
被告人韩某,男,1987年出生,四川省剑阁县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下旬起,被告人韩某伙同同案犯易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先后纠集、雇佣同案犯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酒店客房先后组织曾某某、王某甲、周某甲等多名卖淫女以人民币700元至1850元不等的价格向嫖客提供性服务进行牟利,并让同案犯黄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嫖客。截至案发时止,该团队共收取嫖资至少人民币148526元。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韩某在其父母规劝下主动回到位于四川省剑阁县的家中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伙同同案人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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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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