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和女生开房发生性关系之后,由于男子没能满足女方要求,是强奸还是自愿,从理论上来说,女子基于动机被骗,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强奸。而在女方控告强奸后,男方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男方留存证据是为自己脱罪的最后手段。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男生与女生于某日凌晨通过“陌陌”软件结识并相约当日中午见面,当日下午14时许,二人共同入住位于XX的快捷酒店。后双方在该房间内发生性关系。事前双方并没有谈及钱的问题,事后女方向男方索要200块钱,男方不同意,女生报警被强奸,男生和女生都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男方承认确实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但系两人自愿。
从理论上来说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犯罪,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其手段行为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目的行为为奸淫行。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往往发生在隐瞒的空间内,很难取得有效证据,因此,当女方报警被强奸时,警方首先推定强奸事实的发生,至于是否发生了强奸行为,女方是否自愿,是证据的取得及运用的问题。
本案中,两人相约开房,但事前并没有提及钱的问题,事后,女方向男方索要200块钱时,男方拒绝,说明两人发生关系时,男方并没有违背女方意愿,没有采取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因此,本案中,欠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
从证据上来看
在本案中,女生坚持说自己遭到了强奸,她去开房见网友,不是想要和男生发生性关系的。那么,男生要如何证明是自愿的呢?
关键证据就是两个人的聊天记录,可以真实还原两个人的关系、两个人相约开房的过程,以及开房发生性关系之后两个人的表现。
从聊天记录看,女生到男生所在城市旅游,男生提出第二天中午见面。之后是第二天双方见面之前的一些沟通,包括女生正在梳洗、化妆,并告知男生房间号等内容。女生在自己的宾馆房间内等男生,并告诉男生自己化妆好了,等男生到来。
两个人发生性关系之后的对话内容显示,女生认为自己遭到强奸,要求男生赔偿,并且已经报警,男生则表示希望和解,双方都是自愿的,不要做的这么绝。男生提议私了,赔钱可以,但是不要赔那么多钱。
两个人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其实男生并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女生发生性关系,不宜认定为强奸。
本案中,男方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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