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艺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衣食住行似乎都可以通过网络得以解决,但是网络技术不完全精准,尤其是软件存在技术漏洞,此时如果不能进行有限监管,往往会被“有心之人”所利用。
最近,浙江台州警方就查获了一起利用打车软件存有技术漏洞而故意投诉网约车司机获利的案件。
原来,该男子发现打车软件有技术漏洞,而平台对于乘客的投诉审核也不仔细,只要乘客在打车平台上投诉其网约车司机,平台出于安抚乘客考虑都会赠与投诉者10元代金券。
于是,该男子利用某打车软件的系统漏洞,几个月内通过帮其他用户投诉获取代金券再返利给他的方式,恶意投诉2000多名网约车司机,获利近8000元。
目前,朱某因涉嫌诈骗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看到这里,很多人纷纷表示,年纪轻轻的通过自己的双手多挣点钱不好吗?为什么要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呢?也有一部分表示,司机师傅很辛苦,你的一个差评或者投诉对于他们的业绩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那么,在本案中,该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又该如何处罚呢?
首先,本案中,该男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男子利用打车平台的漏洞,编造理由,恶意投诉网约车司机以此获得平台给的10块钱的代金券,并且利用这一手段频繁操作,被投诉司机2000多个获利8000余元。虽然行为方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要想成立诈骗罪,我们还需要判断男子获利的8000余元是否达到了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范畴?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在本案中,朱某诈骗的金额达到了8000余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范畴,所以该男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实,本案看似没有那么复杂,但是此类诈骗的手段和技巧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的漏洞,采用“薄利多销”的手段进行牟利,这一犯罪行为传达出一个信号就是,现如今的诈骗手段已经不仅仅停留于传统的诈骗技巧,而是利用科学技术平台等多渠道且不断变化诈骗方式,此时可能是不经意的一个电话或者是一个链接都有可能成为诈骗的载体,所以大家对于此类犯罪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被骗是损失,诈骗是违法犯罪,两者都是大家不想看到的。作为成年人我们应该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劳动合理致富,而作为一个有辨识度的成年人,我们也要懂得不贪小便宜,谨慎处理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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