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相应地可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那么,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时能获得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吗?政府能否无偿收回划拨用地使用权?其上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又能否获取补偿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腹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大家解析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基于前述情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却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划拨用地使用权。
在实践中,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是否需要支付这一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成为了很多土地使用者重点关心与咨询的问题。
一、法律优先适用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土地管理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二、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获得的补】
1.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拨土地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需要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另一种无偿取得使用。
对于缴纳了补偿、安置等费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其取得土地付出了一定经济成本,尽管未支付相关的土地出让金,其取得土地使用权仍然是有偿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当补偿”应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即使是出于城市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权人在该划拨土地上花费了巨大的成本,投入了很多财力,因有关部门的收回行为而产生巨大的损失。
基于政府的公信力和诚信政府的角度,本着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2.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补偿
无论是通过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还是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要土地使用权人在划拨土地上合法建设了房屋、附属物等,有关部门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都应当按照收回土地时同片区、同类房屋的价值评估后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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