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长不看版:
1.2013年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美国警察没有给嫌疑人沉默权,法官也采纳了违反米兰达规则的口供,迅速给嫌疑人定罪。
只要危害到社会秩序,程序正义也要让道。
2.周立波在美国涉嫌藏匿毒品和枪支,辛普森杀妻案,法官都严格遵循了程序正义,个人案件不影响公共安全,人放了就放了。
威胁到社会秩序时,什么正义都给我走开,如果只是个人案件,你要什么正义,就给你什么正义吧,大家开心就好。
3.二战时期,美国总统罗斯福把西海岸的日本人都送进集中营,有个日本人不服从而被判刑,案子打到最高法院,法官支持了总统的决定。
你可以享受自由,但不要在战区享受。
4.美国最高法院的杰克逊大法官:宪法不能够成为保卫国家的障碍,不能把军队和政府的手绑得死死的,没法应对战争和危机。
“9.11”恐怖袭击后,美国做了非常多不符合主流价值观的举动,监听、跟踪、收买、酷刑、甚至是杀人。
5.美国的司法也是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从不司法独立。
只要你的行为损害了社会秩序,管你是不是真违法,管你是不是正义,法律解释权在我手里,就说你违法了,就把你抓进去,甚至判死刑。
01
美国的程序正义,也有例外
美国在国内被戏称为灯塔国,因为它自诩是全世界自由、民主、法治的典范。
在公知的描述里,我们看到一个堪称完美的国度,那是一个高度尊重人权的国家,简直就是人间天堂啊。
美国我是没去过,但最近我在写法律相关的文章时,找到了一些美国案例的故事,这些案件跟公知们给美国宣传的自由民主法治,可完全不搭嘎。
在公知的描述里,美国法治是一个极度追求程序正义的国家,只要程序不合理,哪怕犯罪了也得判无罪。
辛普森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坚守程序正义的典范。
真的是这样吗?
美国执法者逮捕嫌疑人时,要说,“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一般情况下,如果警察没有预先说出这个警告,那么,获得的口供一律不得作为呈堂证供。
请注意,这是一般情况下。
2013年波士顿举行马拉松比赛期间,发生了严重的爆炸案,3人死亡,几百人受伤,这绝对是惨案。
等警察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找到两名嫌疑犯时,就没有给他们沉默权,而且获得的口供也被法庭当作合法证据用来定罪了。
你可能会说了,这里的程序不合理啊,不是说美国是坚持程序正义的吗?
之前的文章《为什么说法律的使命不是追求公平正义》提到过,法律的使命不是追求公平正义,而是维护社会秩序。
只要是涉及到公共安全,程序正义就得让道。
确实,从程序正义看,被抓的疑犯可能是冤枉的,有可能被逼供,有可能被警察栽赃,米兰达规则就是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
但如果为了程序正义,就把这人给放了,这人就是社会的定时炸弹啊,谁知道什么时候他再去搞爆炸。
为了社会秩序,法律必须把他弄进监狱,哪怕万分之一的概率这是冤案,也要定罪。
我们照着逻辑来推演下法官的想法。
给嫌疑犯定罪了,有两种情况可能出现。
一种是,嫌疑犯确实是罪犯,这事没问题。
第二种是,嫌疑犯不是罪犯,也定罪了,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这人不是罪犯,但给定罪了也能产生敲山震虎的作用,让真正的罪犯和其他想模仿犯罪的人,放弃继续作案的念头。
不给嫌疑犯定罪,也有两种情况可能出现。
一种是,按照程序正义,把人给放了,这人是真罪犯,但没被抓,就会洋洋得意,大概率会继续犯案,而且想模仿犯罪的人也会蔑视法律,大胆地作案。
第二种是,这人确实是冤枉的,遵循程序正义把人给放了,对于这个人来说,是件好事。
但因为真罪犯一直没被抓,同样的,罪犯就会洋洋得意,大概率会继续犯案,而且想模仿犯罪的人也会蔑视法律,大胆地作案。
你看,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看,哪怕是冤案也要给这人定罪,法官才不管你什么程序正义,你真冤枉的话,就认了吧,算你倒霉了。
大不了,真的罪犯日后被抓了,再给你翻案咯,如果罪犯以后不再犯事,大概率这事就算定了,社会秩序也不会再受到威胁。
这是法官最希望看到的,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达到了。
你可能会说了,万一因为真罪犯看到有替死鬼了,就又大胆去犯案了。
那就再继续抓,再继续判刑。
重复上面的逻辑。
02
涉及到个人案件时,程序正义才被重视
什么时候法官会较真程序正义呢?
大家还记得当年周立波在美国的案子吗?
周立波在美国开车,被警察搜出毒品和枪支。
案子打到法院,周立波被无罪释放。
理由就是警察在搜查周立波的车时,没有得到周立波的同意,所以车上的毒品和枪支有可能是警察栽赃的。
从程序正义看,周立波就无罪释放了。
把周立波放了,不会威胁到社会秩序,放了也就放了,周立波违不违法、冤不冤枉,这不重要。
这程序正义,坚持也就坚持了。
同样的,辛普森案也是如此,辛普森杀的是自己的老婆,对公众没什么威胁。
虽然这样说很冷血,但法官就是按照这样的原则办事的。
威胁到社会秩序时,什么正义都给我走开,如果只是个人案件,你要什么正义,就给你什么正义吧,大家开心就好。
03
你可以享受自由,但不要在战区享受
涉及到国家安全,别说程序正义了,宪法也得让道
二战期间,日本偷袭珍珠港后,罗斯福总统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就下令把西海岸地区的所有日本人全部迁到集中营里去 ,因为西海岸靠着太平洋,当时已经属于战区了。
结果,有一个日本裔的美国公民故意不去集中营,因此被判了刑。
他当然不服气,觉得这是赤裸裸的种族歧视,侵犯了人身自由和行动自由。
于是就把案子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说美国政府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非法剥夺了公民的自由。
但是,一向保护公民自由的最高法院却宣判,政府的行为并不违宪,出于国家安全的紧急理由,总统完全有权这么做。
当时撰写法院判词的布莱克大法官,此前是以保护公民自由出名的,但在这个案子中却支持了政府。
因为他的核心理由就是,现在情况特殊,大敌当前,不能像和平时期那样严格依照宪法办事。
根据记载,他当时说:“和平和战争时期大有区别。……如果被法院控制着,你是不可能打仗的。”
另外一位大法官也说,在被偷袭的情况下,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是,采取的措施是否成功,而不是是否合法。
这个大法官说:“武装力量必须保卫一个社会,而不仅仅是它的宪法。”
在当时,这个案子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包括了向来有正义感的记者。
当时的记者沃尔特·李普曼,就是后来美国传播学领域的著名人物,就说,“你可以享受自由,但不要在战区享受嘛。”
当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受到威胁时,正义得先让道。
之前在《为什么说法律的使命不是追求公平正义》提到过,公平正义不是客观事实,只是价值判断。
所以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在这个案子里,平时把日本人抓进集中营是不正义的,但战争来了,把日本人抓进集中营,也就是正义的举动了。
因为在和平和战争时期,价值观变了嘛,什么是正义,也就变了。
当然,由于这个案子多少是支持种族歧视,所以后来一直被人批评。
甚至案子的当事人,也就是那个日本裔的美国公民,后来也被平反了,还被授予了总统自由勋章。
这个举动是不是很应景记者沃尔特·李普曼的那句话,“你可以享受自由,但不要在战区享受嘛。”
04
没有绝对的公平正义
美国最高法院的杰克逊大法官说过一句名言:“宪法不是自杀契约。”
意思就是说,宪法不能够成为保卫国家的障碍,不能把军队和政府的手绑得死死的,没法应对战争和危机。
这句话在“9·11”之后,经常被引用。
“9·11”恐怖袭击后,美国做了非常多不符合主流价值观的举动,监听、跟踪、收买、酷刑、甚至是杀人。
还有之前两篇文章《为什么说法律的使命不是追求公平正义》、《为什么裁判误判,也不能改变比赛结果;法官判错了,也不能翻案》里提到的案例。
美国南北分治期间,在南方的一名黑奴逃到北方自由州,南方的奴隶把他抓回去。
案子打到法院,主持庭审的斯托里大法官极具正义感,向来主张民主,尤其信仰废奴主义。
但这名法官还是支持了这个奴隶主的行为。
斯托里大法官在判决书中说,《逃奴法案》虽然看起来非常邪恶,但它却符合了一个更大的宪法原则,那就是维护联邦统一,防止国家分崩离析。
如果最高法院宣布《逃奴法案》无效,当时南北双方可能就打内战了,整个秩序就荡然无存了。
在斯托里所代表的法律界看来,比个人的内心道德更重要的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秩序。
2007年,美国有一个名叫达西的16岁少年涉嫌杀人,警方获得了他的认罪口供,经过审判,他被判定谋杀罪名成立,判处终身监禁。
10年之后,美国著名视频网站奈飞拍摄了一个著名的纪录片《制造杀人犯》,里面就揭露,达西是被警察诱供了。
西北大学的两位法学教授代理达西向联邦法院上诉,也就是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中的中级上诉法院,但是巡回法院最终以4:3的投票维持了原判。
之后,达西的律师团,包括美国的司法部前副部长,都向最高法院申请重新听审这个案子,但是最高法院也最终拒绝了。
达西案并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一位美国学者就曾经说过:“在法律领域,我们在很多方面都有丰富的经验,包括制造冤假错案。”
2015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报告指出,全美已执行死刑的犯人中,4.1%后来被证明是无辜的。
也就是说,每处决25人,就错杀了1人。
19世纪美国有个大法官曾经有点夸张地说过:
“法庭所作出的明确判决,应该被当作无可辩驳的法律真理一样被接受。
既判力能使黑的变为白的,弯的变为直的。
任何别的证词都不能动摇它所产生的真理假定,亦没有任何证据能减损它的法律效力。”
定纠纷,比追求公平正义更重要,法院判了,就不能改了。
05
公平正义没有客观事实的评价标准
那么多案例,是要说明美国不好吗?
不,这恰恰说明,为什么美国能良好运转两百多年的原因。
之前的文章《为什么说法律的使命不是追求公平正义》、《为什么裁判误判,也不能改变比赛结果;法官判错了,也不能翻案》一直都在讲法律并不在乎公平正义,法律的存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
美国的法官们用赤裸裸的事实,证明了法律就是为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存在的。
公平正义,都要为社会秩序让路。
在满足了社会秩序的前提下,才轮到公平正义,才轮到自由民主。
所以才有那句话,“你可以享受自由,但不要在战区享受嘛。”
很多人会说,没有了公平正义,社会秩序怎么维护呢?
我们思考下,怎样才算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有客观事实的评价标准吗?
在改革开放前,雇佣工人是万恶的资本家,打倒资本家是公平正义。
改革开放后,开工厂请工人就是致富带头人啊,这个时候你对他们动手,你就是罪犯。
公平正义只是一个价值判断,从不是客观事实。
历史由胜利者书写,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义,也是由胜利者定义。
怎样的公平正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那就把它定为公平正义。
现在我们的法律允许见义勇为,看到他人被侵犯,我们是可以出手的,哪怕我们打伤了侵犯人也不违法。
但在两千多年的秦国,那就是私斗,不管什么原因,都得砍头。
我们国家禁止持枪,但在美国持枪则是合法,你说谁才是正义?
中国人的价值观说持枪是坏人,美国人说持枪是保护国家,是正义。
06
司法从来不独立
公知们都很推崇美国的三权分立,认为司法独立,能让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真正实现人人平等,再也没有专制的政权出现。
从上面提到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的司法没有独立啊,他们都在考虑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公共秩序......
这些不是应该行政部门才需要思考的事情吗?
司法部门为什么不只按法律条款判案呢?
结论只有一个,就是司法从不独立。
行政、立法、司法,都是为了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公共秩序.....而设立,它们互为犄角,共同维护这个国家运转。
我们试想下,如果司法独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判案,又不能被干预,司法部门看谁不顺眼,就弄谁,那是不是又变成司法专制国家了?
所谓的司法独立,都是理想状态。
美国的司法也是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从不司法独立。
只要你的行为损害了社会秩序,管你是不是真违法,管你是不是正义,法律解释权在我手里,就说你违法了,就把你抓进去,甚至判死刑。
美国是不是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
是的,但你别威胁到社会秩序,否则,你讲一句话都能把你抓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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