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冯某某的丈夫闫某某驾驶渔船在海上被不明船舶碰撞沉没,导致1人死亡、5人失联。后经了解,2018年4月,冯某某曾为该渔船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沿海内河渔船保险一切险”,在保单特别约定清单中载明“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保单投保人签章处有冯某某的签字。2019年10月,冯某某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冯某某违反《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载明的除外责任条款为由拒绝了理赔申请。冯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付保险金112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主张被告未曾向其出具《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也未就保险条款的内容向其进行说明。经查,涉案《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为被告单独印制,相关除外责任条款未在保单中予以载明。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出具过完整条款并说明,相应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除赔偿责任。本案所涉保险事故系两船碰撞所致,并导致涉案渔船沉没,另外一艘渔船逃逸,依照现有证据无法判定两船过失程度的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两船对涉案事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青岛海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6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出具过完整条款并说明,故本院认定,相应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除赔偿责任。本案所涉保险事故系两船碰撞所致,并导致涉案渔船沉没,另外一艘渔船逃逸,依照现有证据无法判定两船过失程度的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判定,两船对涉案事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青岛海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6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青岛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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