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征地过程中,农民最在意的莫过于征地补偿款的问题,而近年来很多农村家庭矛盾也正是由征地补偿款分配的问题引起的,而且此矛盾难以调和,往往要用到法律手段,其中,离婚妇女能不能分到征地补偿款就是问题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规定表明,妇女在承包期内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也就是说,农村妇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当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其新居住地还未为其解决承包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权。
有土地承包权就可据此主张征地补偿款,那么征地补偿款该如何分配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来决定。
总之,我国法律法规和各种政策都一再强调要坚持男女平等,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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