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取缔占道经营及进一步规范
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通告
【2021年第4号】
为加强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彻底解决城市流动摊点、越店经营管理等难题,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富源县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和国家卫生县城创建等工作要求,富源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县城市容秩序不规范,零散分布的流动摊点严重影响市容、交通秩序实际,决定自2021年5月18日起,在富源县主城区开展流动摊点、越店经营等占道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取缔流动摊点。县城区各类流动摊贩严禁占道经营、沿街叫卖,一经发现一律取缔。流动摊贩可自行选择到金城农贸市场、胜境农贸市场、王家屯农贸市场临时摊位进行经营,市场方将给予费用减免或优惠。
二、严禁擅自摆摊设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县城区主次干道、大街小巷、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擅自摆摊设点、举办促销展销活动;烧烤摊点须入店经营,不得占道经营、露天烧烤。
三、严禁越店经营、摆放物品。在县城主城区道路两侧及公园广场周边从事经营活动的店铺须严格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一律入店经营,不得倚门出摊,不得堆放、清洗物品影响市容市貌,应确保店铺前、卷帘门、门头牌匾等干净整洁无小广告,门前摆放或种植的绿植确保规范有序、美观大方。如有违反者,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视情节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严禁违规搭建雨棚。县城主城区道路两侧店铺擅自设立的雨棚普遍尺寸不一、新旧不一,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还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擅自设立雨棚的店铺务必于2021年5月30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到期不拆除的,将进行强制拆除。
五、规范施工环境卫生,加大施工污染治理。县城主城区内市政建设施工、小区内老旧小区改造、私人建房、道路两侧室内外装修装饰应安全、绿色、文明施工,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现场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需进购水泥、砂石等易飞扬建筑材料的,严禁白天运输,统一于20:00后规范密闭式运输,不得偷倒乱倒渣土、建筑垃圾。建设施工应封闭进行,规范设置围挡。
六、严禁在公共绿地、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实施种菜、晾晒衣物、悬挂杂物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并在2021年5月30日前自觉整改到位。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届时将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整治,依法清除、扣押相关物品,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八、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整治行动,对违反上述规定,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可向富源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和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0874—4615279(县城市综合管理局),0874—461225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4—461224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特此通告。
富源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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