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家了,从上海搬到了500米外的江苏,员工不干了要离职,但要求经济补偿。搬迁可否成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合同期限不满,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基本案例:
一家实业公司因原厂房租赁合同到期,要将厂址搬迁至距原厂房500米左右处,虽然只有五百米,但是厂址却是从上海搬迁至苏州太仓市。
16名员工以太仓市社保缴费政策低于上海市为由不同意履行劳动合同。因双方协商未成,实业公司就终止了这16名员工的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搬迁是不得已而为之,搬迁后社保待遇调整是由于省市间不同的政策导致,并非恶意降低工资标准。
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与员工之间的协商义务,是员工自己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属于自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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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公司搬迁的地址在外省市,相应的社保待遇低于本市,视为公司已经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也就是说公司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工作地点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就有补偿。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了工作地点,现在要搬迁等于是变更工作地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合同必须和劳动者协商,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否则不得单方面变更。
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对单位经营地点进行搬迁,这是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是单位的工作地点的变动,导致员工上班的路途变远等,增加了开支等,如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征得员工同意。
单位搬迁,劳动者不愿去新地方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第四十条 第三款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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