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公告
南阳市城市建设项目WL2021-03拟征收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集体土地5.5943公顷(其中耕地1.0763公顷)(合总面积83.9145亩、耕地面积16.1445亩、林地面积63.2895亩、交通运输用地4.008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35亩、未利用地0.429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安置补偿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单位:卧龙区人民政府
二、拟征地用途:物流仓储用地
三、拟征地位置: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
四、土地面积:83.9145亩(耕地16.1445亩)
五、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宛政[2018]14号)文件执行,具体方案如下:
按照卧龙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南阳市规划区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区域划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征地补偿安置费75000元/亩,附属物补偿费26000元/亩(坟、井、及特殊附属物另算),青苗费(耕地)为1500元/亩。
征地补偿安置费:
83.9145×75000元=6293588元
青苗补偿费(耕地):
16.1445×1500元=24217元
附属物补偿费:
83.9145×26000元=2181777元
六、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卧龙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628375。
七、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 此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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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公告
南阳市城市建设项目WL2021-09拟征收王村乡董营村集体土地4.9213公顷(其中耕地3.6357公顷)(合总面积73.8195亩、耕地面积54.5355亩、园地面积15.858亩、交通运输用地1.7565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735亩、未利用地1.59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安置补偿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单位:卧龙区人民政府
二、拟征地用途:物流仓储用地、交通场站用地
三、拟征地位置: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
四、土地面积:73.8195亩(耕地54.5355亩)
五、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宛政[2018]14号)文件执行,具体方案如下:
按照卧龙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南阳市规划区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区域划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征地补偿安置费75000元/亩,附属物补偿费26000元/亩(坟、井、及特殊附属物另算),青苗费(耕地)为1500元/亩。
征地补偿安置费:
73.8195×75000元=5536463元
青苗补偿费(耕地):
54.5355×1500元=81803元
附属物补偿费:
73.8195×26000元=1919307元
六、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卧龙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628375。
七、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 此 公 告
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公告
南阳市城市建设项目WL2021-10拟征收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何营村集体土地5.3744公顷(其中耕地0.351公顷)(合总面积80.616亩、耕地面积5.265亩、园地面积41.769亩、林地面积30.5715亩、交通运输用地3.010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安置补偿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单位:卧龙区人民政府
二、拟征地用途:物流仓储用地
三、拟征地位置: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何营村
四、土地面积:80.616亩(耕地5.265亩)
五、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宛政[2018]14号)文件执行,具体方案如下:
按照卧龙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南阳市规划区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区域划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征地补偿安置费75000元/亩,附属物补偿费26000元/亩(坟、井、及特殊附属物另算),青苗费(耕地)为1500元/亩。
征地补偿安置费:
80.616×75000元=6046200元
青苗补偿费(耕地):
5.265×1500元=7898元
附属物补偿费:
80.616×26000元=2096016元
六、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卧龙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628375。
七、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 此 公 告
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公告
南阳市城市建设项目WL2021-02拟征收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集体土地2.0975公顷(其中耕地0.0044公顷)(合总面积31.4625亩、耕地面积0.066亩、林地面积30.3615亩、交通运输地面积1.03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安置补偿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单位:卧龙区人民政府
二、拟征地用途:物流仓储用地
三、拟征地位置: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
四、土地面积:31.4625亩(耕地0.066亩)
五、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宛政[2018]14号)文件执行,具体方案如下:
按照卧龙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南阳市规划区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区域划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征地补偿安置费75000元/亩,附属物补偿费26000元/亩(坟、井、及特殊附属物另算),青苗费(耕地)为1500元/亩。
征地补偿安置费:
31.4625×75000元=2359688元
青苗补偿费(耕地):
0.066×1500元=99元
附属物补偿费:
31.4625×26000元=818025元
六、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卧龙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628375。
七、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 此 公 告
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公告
南阳市城市建设项目WL2021-04拟征收卧龙区武侯街道毛庄村、王村乡董营村集体土地9.4662公顷(其中耕地1.5888公顷)(合总面积141.993亩、耕地面积23.832亩、林地面积113.4435亩、交通运输用地4.717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安置补偿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单位:卧龙区人民政府
二、拟征地用途:物流仓储用地
三、拟征地位置:卧龙区武侯街道毛庄村、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
四、土地面积:141.993亩(耕地23.832亩)
五、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宛政[2018]14号)文件执行,具体方案如下:
按照卧龙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南阳市规划区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卧龙区武侯街道毛庄村区域划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征地补偿安置费84000元/亩,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区域划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征地补偿安置费75000元/亩,附属物补偿费26000元/亩(坟、井、及特殊附属物另算),青苗费(耕地)为1500元/亩。
征地补偿安置费:
67.3125×84000元=5654250元(卧龙区武侯街道毛庄村)
74.6805×75000元=5601038元(卧龙区王村乡董营村)
青苗补偿费(耕地):
23.832×1500元=35748元
附属物补偿费:
141.993×26000元=3691818元
六、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卧龙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628375。
七、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 此 公 告
来源:卧龙区人民政府
-END-
来源:卧龙区人民政府网站、南阳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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