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数HR小伙伴而言,单位女员工怀孕后休产假和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这两件事,处理起来往往是相当麻烦的。特别是现在社会风气比较开放,女员工未婚生育的事情也是时常发生。这让许多HR在处理未婚生育的女员工,能否休产假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等相关待遇时犯了难。其实这件事情不难处理,将产假和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拆开分别处理即可。
女员工未婚生育或流产,可以正常享受法定产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具体可按照下列情形区别执行: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98天只是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天数的最低限制,事实上各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制定的具体的产假规定更加有利于劳动者,全面开放二胎政策之后,多个地区延长了产假假期,大多数地区的基础产假都在128天--158天之间,少数几个省市产假天数甚至多达180天左右,例如黑龙江省的正常产假天数为180天,广东省正常产假天数为178天。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可以享受产假待遇。也就是说,女员工未婚生育或婚前怀孕流产的,可以依法享受产假或流产假待遇。
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产假、流产假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强调区分已婚女职工与未婚女职工。同时,在该法规修订之后,也明确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条文。所以,享受产假、流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产假或流产假。
除产假、流产假之外,女职工还依法享受产前检查假。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不能按照病假、事假、旷工处理,不得克扣工资。
女员工未婚生育或流产,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产假工资
一、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大板块。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生育的医疗费用,如生育的检查费用、接生费用、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如报销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相关疾病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365*具体产假天数。
上述费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这里要明确的是,生育保险待遇是职工合法生育时应享有的权利,合法生育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前提,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非婚生育、未婚流产、无准生证生三胎等情形下,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未婚生育或流产,即使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也不能享受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二、产假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且合法生育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合法生育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未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应当按照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向职工支付产假工资。
上述两条都是强调的合法生育的职工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未婚生育、未婚流产等非法生育的情形下,女职工不能享受产假工资。是否发放产假工资,或者产假工资按什么标准发放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病假待遇执行。
根据此类情形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例来看,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只能享受产假假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发放产假工资的行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感兴趣的可以去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相关判决案例,例如。案号:(2018)粤01民终13765号。
综上所述,女员工非婚生育、未婚流产等情形下,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受产假、流产假假期,但是不能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产假期间待遇,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其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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