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本案涉及的外卖行业,可以说跟大多数人的生活都有交集。在其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也时常报道。本案对此类事件责任的承担确定了一个标准。
案情简介:黎某于2017年3月3日起接受农粤公司雇佣,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报酬按照5元/单进行结算。2017年6月12日,黎某接到农粤公司“饿了么”平台订单后前往取餐途中,与钟某的蓝色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双方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发生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钟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黎某即被送往医院治疗。2017年9月13日,黎某以其与农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到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双方不存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里规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为由,于 2017年10月16日裁决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黎某于2017年11月 20日诉至法院要求农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观点:黎某接受农粤公司“饿了么”外卖平台订单指令后进行送餐服务,农粤公司按照黎某完成订单数量及成效向黎某支付报酬,有农粤公司制作的佣金发放表和黎某银行流水单为证。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身着农粤公司统一制服,对外代表公司,其上、下班时间虽不受农粤公司直接管理,但在接受订单指令后需遵守农粤公司规章制度,双方形成的关系应属于雇佣关系,农粤公司应对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黎某因逆行造成交通事故,自身有一定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双方责任比例酌定为4:6,即40%由黎某自己承担,农粤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农粤公司赔偿黎某234193.32元。农粤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黎某在送餐服务过程中,需遵守农粤公司的规章制度,身着统一制服,对外代表公司,即其在工作时间内需接受农粤公司的管理。另农粤公司系按照黎某完成的订单数量及成效向黎某按月支付报酬,黎某对于每单的配送费用并无议价权,仅以其付出的劳务获取相应的报酬。且农粤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也已自认其与黎某系雇佣关系,据此,本案中农粤公司与黎某的关系符合提供劳务法律关系的特征。农粤公司主张双方存在承揽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农粤公司应对黎某履职过程中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黎某因逆行造成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规定,本案应适当减轻雇主农粤公司的赔偿责任,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皇小状有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二审法院酌情减轻了农粤公司的责任比例。
本案系加盟模式的外卖配送,农粤公司承包了“饿了么”在当地的送餐服务,黎某作为外卖骑手直接与农粤公司发生法律关系。本案的争议点是双方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构成雇佣关系,雇主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构成承揽关系,对定作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案件信息|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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