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阳县司法局发布消息:
2015年和2016年,固原男子郭某从某银行先后贷款700万元高利转贷给高某,共计获取违法所得332587.5元。
(网络图)
2015年5月11日,郭某从某银行贷款300万元,并于同日将该款转给高某用于获利。至2016年5月10日,郭某共获取违法所得332587.5元;
2016年6月15日,郭某从某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于同日将该款转给高某用于获利。至案发时因高某未偿还本金,郭某未获取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郭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2587.5元;
二、郭某违法所得332587.5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点评
出借人利用自己的信贷额度和信贷条件,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后,再高利转贷他人,不仅让信贷资金脱离了监管,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也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严重扰乱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因此,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进行牟利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
所以,做“无本赚高利”的转贷生意,可能身陷“多重”违法境地。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彭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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