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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包含哪些事项?
根据中基协Ambers系统要求,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分为8大类:
1.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
2. 分支机构、子公司信息及关联方信息变更
3. 管理人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变更
4. 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
5. 出资人变更
6. 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
7. 高管变更
8. 管理人挂牌上市情况变更
这8大类重大事项变更中,每一类都包含哪些变更信息呢?我们来分别看一下!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
1.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
2. 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号码
3. 机构名称
4. 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
5. 机构性质、机构组织形式
6.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7. 机构注册地址
8. 经营范围
帮帮龙提醒:
如涉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分支机构、子公司信息及关联方信息变更
分支机构:指企业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隶属企业承担的经济组织。
子公司:指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三、管理人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变更
主要是最近三年受到的刑事处罚、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协会自律措施、其他自律组织采取的措施、诉讼或仲裁、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等。
四、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
私募管理人的机构类型无法变更,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如果要修改机构类型的话,需要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重新申请。
业务类型目前仍然可以变更,并且协会已经在私募管理人信息公示页面进行公示。
证券类公示信息
股权/创投类公示信息
五、出资人变更
通过该模块可以新增、修改、删出资人,主要涉及公司股东变更,股东需要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股权结构清晰,无代持情况。
帮帮龙提醒:
1. 如涉及控制股变更,需要提交全套法律意见书,参照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要求。
六、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
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可以为共同实际控制。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认定:
1. 持股50%以上的;
2. 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3.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4.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 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帮帮龙提醒:
1. 进行实际控制人变更,需要提交全套法律意见书,参照新设私募管理人的相关要求(相关文件可私信);
2.自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的要求,即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七、高管变更
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执行董事、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先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注册从业资格或登记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等,随后在第T+1日更新至资管系统。
帮帮龙提醒:
1. 资管系统只能填写已经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进行从业资格登记或无资格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
2. 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诚信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同时在资管系统及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变更。
3. 目前无法直接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变更高管的任职信息,如果要将普通员工升职为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参考以下两种做法:一是先将员工做离职处理,然后重新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登记,将其岗位选择为高级管理人员,T+1日后在Ambers系统进行高管变更;二是直接在Ambers系统进行高管变更,将该员工在Ambers系统中登记为高管即可,从业人员管理平台的岗位不进行变更也没关系。
八、管理人挂牌上市情况变更
主要是私募管理人挂牌/上市和退市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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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重大事项变更
包含哪些事项?
私募基金产品重大事项变更,在Ambers系统中通过“产品备案-重大变更-基金业务变更”进行提交,主要包括8大类型:
1. 管理人信息
2. 基本信息
3. 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
4. 募集信息
5. 合同信息
6. 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
7. 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
8.相关上传附件
我们再来简单看一下这几大类主要都包含哪些内容
一、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变更
1、基金产品名称、到期日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2、合伙型基金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后与管理人新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将新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添加至“委托管理协议”处(无需删除原委托管理协议)。
3、合伙型、公司型基金营业执照变更的,应上传新基金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无需删除原基金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将涉及相关事项变更的变更决议(例如合伙人会议决议,持有人大会决议或投资者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等)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中基协2018年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但是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基金仍然可以不用强制按照该规则命名。
二、结构化信息和杠杆化信息变更
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
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将涉及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三、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变更
1、更换或新增委托募集机构
点击“变更”按钮,将新签订的基金销售协议添加至“基金销售协议”处(无需删除原基金销售协议)。
由于与原委托募集机构解约等原因导致基金转为自行募集的,不必上传基金销售协议。
将涉及委托募集机构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2、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发生变更
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的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
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3、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发生变更
将新签署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添加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处(无需删除原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将涉及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4、更换或新增监督机构
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新签订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添加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无需删除原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将涉及监督机构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四、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的变更
1、契约型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点击“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
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2、非契约型基金更换或新增托管人
点击“变更”按钮,将新签署的托管协议添加至“托管协议”处(无需删除原托管协议)。(如果涉及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变更,请将更新条款后的新签署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
由于与原托管人解约等原因基金转为无托管基金的,请点击“变更”按钮,上传"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协议”。
将涉及托管人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此前没有托管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如果现在操作产品重大事项变更,中基协要求应由具备独立托管资质的托管人进行托管。
3、更换或新增外包服务机构
点击“变更”按钮,将新签署的外包服务协议添加至“外包服务协议”处(无需删除原外包服务协议)。
由于与原外包服务机构解约等原因导致基金后续运行无外包服务机构的,不必上传外包服务协议。
将涉及外包服务机构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4、更换或新增投资顾问
点击“变更”按钮,将新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添加至“投资顾问协议”处(无需删除原投资顾问协议)。
由于与原投资顾问解约等原因导致基金后续无投资顾问的,不必上传投资顾问协议。
将涉及投资顾问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五、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的变更
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发生变更的,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涉及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变更的决议上传至“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变更决议”处。
五、出资者信息更新
对GP或LP信息的变更,可以在“产品季度更新-投资者信息更新”或“产品重大变更-填报错误修正”模块进行投资者信息修改。
1、契约型产品
需要上传最新的投资者明细和风险揭示书到“产品季度更新”;
2、合伙型或者公司型产品
需要将最新的材料上传至产品重大事项变更中的“基金业务变更”,包括:
(1)新《合伙协议》或新《公司章程》;
(2)新营业执照;
(3)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4)更新后的投资者明细;
(5)新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
(6)受让方转账给出让方的银行回单(如果是新增投资者则为打款给合伙企业或公司的银行回单);
(7)信息变更承诺函、工商受理函(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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