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的宅基地:这类土地是按照农村户口进行确权,以户为单位,原则是“一户一宅”,多出的部分不予登记确权。
2、农村的农用土地:农业用地在1987年曾经进行过分配登记,承包给农民;到了1998年进行了第二轮承包,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本次确权是在二轮承包的基础上,以户口为单位进行登记,并且保证新增人口的利益。
3、农村的建设用途:农村的建设用地,确权到村集体,如果有单位或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确权。
4、农村的荒地:主要指农村尚未开发利用的荒地,应该确权到村集体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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