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街头车祸!造成1死1伤,肇事者被逮捕!法院起诉书公开... - 文章正文
泰安街头车祸!造成1死1伤,肇事者被逮捕!法院起诉书公开...
2021年4月30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轻型货车,与同车道刘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宋某某受伤、乘坐人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01
泰安1男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捕
酒后驾驶致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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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5日00时52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鲁******轻型栏板货车沿岱岳区天平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财兴街路口北侧时,与同车道前车刘某某驾驶鲁******重型自卸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宋某某受伤、乘坐人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
经检验宋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75.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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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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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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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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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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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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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宋某某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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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街**花园**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泰安市**街**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被法院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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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01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1月0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01月0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法院对肇事者审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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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宋某某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02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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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准备工作:首先应及时取得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材料,包括责任方司机及车辆、保险单或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或不承担主要事故责任,受害人家属才存在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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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对象:事故责任人、责任车主及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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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方式: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起诉。如责任方不配合损害赔偿事宜,受害人家属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既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或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等待刑事立案而直接另行。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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