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6日,驻马店1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郭*发在今世缘宾馆限制被害人马某人身自由达50多个小时,吴*纲等人使用言语威胁及暴力殴打马某,逼迫其出台做陪酒小姐,其多次手持砍刀、“关公刀”等凶器肆意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现对其做出如下起诉...
01
驻马店郭*发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
涉嫌非法拘禁
网络配图
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郭*发受吴*纲(已判刑)指使,同董*学(已判刑)等人在确山县城区内今世缘宾馆限制被害人马某人身自由达50多个小时。期间,吴*纲等人使用言语威胁及暴力殴打马某,逼迫其出台做陪酒小姐。
涉嫌违法犯罪事实
网络配图
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15日,吴*纲(已起诉)以处对象的方式将受害人马某骗至确山县,后安排郭*发和董*学(已起诉)在确山县城“今世缘”宾馆、隆鑫宾馆等地限制马某人身自由。
期间吴*纲等人使用言语威胁及暴力殴打,逼迫其出台做陪酒小姐为吴*纲等人赚钱,郭*发属于上述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参与者。
网络配图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以来,张*赐(已起诉)先后伙同杨*辉(已起诉)、张*聪(已起诉)、赵*越(已起诉)、胡*如(已起诉)、陈*(已起诉)、陈*乐(已起诉)、张*圣(已起诉)、黄*利(已起诉)、刘*(已起诉)、赵*祥(已起诉)、李*涛(已起诉)、吴*纲(已起诉)等人,为达到逞强好胜、非法敛财的目的,多次在确山县城内手持砍刀、“关公刀”等凶器肆意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树立恶名,张*赐、杨*辉等人组织管理十余名坐台小姐在夜宴KTV陪酒坐台非法获得经济利益供其团伙成员吃喝玩乐聚集住宾馆;
网络配图
后为壮大犯罪集团的经济实力,自2020年7月以来,该犯罪集团采取非法拘禁等方式强迫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从事卖淫获得高额回报,以住高档酒店,给小弟发钱等方式,继续笼络小弟陈*乐、杨*辉、张*聪、赵*越、胡*如、陈*、张*圣、黄*利、刘*、赵*祥、李*涛、郭*发等人在确山县城及周边县城为非作恶,其种种恶行严重影响了确山县城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的典型特征。
证据证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政治面貌查询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被告人郭*发及同案人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郭*发个人信息
网络配图
被告人郭*发,男,2002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抓获,于2020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确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郭*发等人参与恶势力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发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吴*纲、董*学、郭*发等人参与以张*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活动,没有证据证实此次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与张*赐等人有关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发系张*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参与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郭*发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理
网络配图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五部刑诉〔202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发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睿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发及其辩护人陈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郭*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郭*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郭*发仅对此次非法拘禁行为负责,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郭*发参加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网络配图
被告人郭*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郭雍*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02
非法拘禁
网络配图
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
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