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见你弯下身来,伸手触碰这片湿漉的草地,当你抬起手时,几颗露珠竟如泪光般落下。
——法国电影《哭泣的草原》豆瓣评分9.0
本人在网络上遇到这样一个带有味道的新奇话题,颇觉得挺沙雕的,便予以解答。
关于屎的所有权,这主要看「合同标的」,而合同标的说的通俗点是指合同实现的目的或者合同中所约定获取的物,这里的物通常是有形之物。
然而在一些特殊的合同中,合同标的是无形之物——劳动力,譬如我们所熟悉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合同、雇佣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根据劳动力的提供方式方法以及劳动力的人身依附性形成了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本篇文章中,我将用劳动法的语言来解释一下「合同标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相信大多数人已经耳熟能详,本篇文章不再做过多的解释。
请各位注意第(三)项,区分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准。倘若满足其他两项的情况下且你拉的翔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翔的所有权不归你所有。
退一步来说,倘若你的工作岗位不是负责拉翔,而是收集翔、清理翔、辨别翔的风味(包括纯净度、浓稠度、腥臭味等)等工作职责,只要用人单位的业务是围绕翔展开而盈利的,那么翔的所有权也不归你所有。
有细心网友评论指出,倘若只负责清理翔、收集翔,拉的出翔所有权不应该还是归我自己所有吗?
我在这需要说明,排泄物理论上的所有权确实归排泄人所有,但没有实践上的意义,也很难产生实践上的效果。若要讨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用一般人的常识来判断,通常情况下普通人不会对排泄物主张所有权,对排泄物的通常做法是遗弃之。此时,所有权人已经将排泄物变成了抛弃物。换而言之,倘若要对该排泄物主张所有权应当及时将排泄物用容器装起来并带走,否则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判断,当你用水冲走排泄物的那刻便已经抛弃了对排泄物的所有权,即作出了处分决定。
此时,经过水冲的排泄物也与其他排泄物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混合。
《 民法 典》第三百二十二条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由于造成混合结果的是原所有权人,用人单位当然对该排泄物享有所有权。
因此,想要主张对排泄物的权利便会变得异常困难。而此时用人单位则根据其业务特征对该物做了补强性证据,此时想要对该排泄物要主张所有权便成了理论上的空谈没有实践意义。
王之焰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多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千余件、民商事执行案件千余件,致力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不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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