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报告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无异议。
1.3 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4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会清和会计机构负责人陈飞声明并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2. 公司概况
2.1 公司简介
2.1.1 公司历史沿革
公司前身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81年10月经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2001年8月,江苏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团化重组改制,组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2002年8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予以重新登记,并更名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24.84亿元人民币。2007年6月,根据“新两规”要求,经中国银监会(现已更名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变更业务范围。2013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6.84亿元人民币。2016年,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向国信集团发行股份以收购其所拥有的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81.49%的股权,2017年,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020年10月完成两次增资,注册资本增至87.60亿元。
公司坚持“发展、创新、高效、稳健”的经营理念,积极按照新两规要求,发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点,立足信托本业,完善治理结构,改善经营机制,探索业务创新,加强人才开发,经济效益稳步增长,切实维护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公司已经发展成为我国信托业中资产质量优良、管理规范、经营合规、信息透明、风控能力较强的信托公司。
2.1.2 公司的法定名称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文缩写:江苏信托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JIANGSU INTERNATIONAL TRUST CORPORATION LIMITED
英文缩写:JSITC
2.1.3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
2.1.4 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2号22至26层
邮编:210005
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http://www.jsitc.net
公司电子邮箱:jsitc@jsitc.net
2.1.5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王会清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人:贾宇
联系电话:025-89667777 传真:025-89667700
电子信箱:jiayu@jsitc.net
2.1.6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
2.1.7 年报备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2号26层
2.1.8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105-6号中环国际广场21-23层
2.1.9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28号地铁大厦19-20层
2.2 组织结构
图2.2
3. 公司治理
3.1股东
报告期末公司股东总数为4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表:
表3.1
3.2 董事
表 3.2-1 董事会成员
表3.2-2 独立董事
3.3 监事
表3.3 监事会成员
3.4 高级管理人员
表3.4
3.5 公司员工
表3.5
4. 经营管理
4.1 战略规划、经营目标、方针
4.1.1 公司的战略规划目标是: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顺应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抢抓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发展的战略机遇,以搭建“资产管理平台、财富管理平台、金融投资平台”三大业务平台为重点,深化公司体制机制市场化改革和经营管理创新,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大业务创新和转型力度,保持稳健良好的资产质量,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实现江苏信托向市场化一流金融企业的跨越。
4.1.2 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大力发展金融股权投资,形成多元金融投资的格局,提升公司经营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根本,大力提升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能力,增强公司竞争活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力推动市场化转型,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能力,形成与市场化发展相适应的组织结构、经营决策机制与人力资源体系。
4.1.3 公司的经营方针是:发展、创新、高效、稳健。
4.2 经营业务
1.公司经营业务和品种
公司经营业务主要分为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
自营业务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自营贷款、自营证券、金融产品投资等。信托业务是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和重要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等。
2.公司资产组合和分布
自营资产的组合与分布
自营资产运用与分布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信托资产的组合与分布
4.3 市场分析
4.3.1 影响公司发展的有利因素:
1.良好的区域经济环境
江苏信托地处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经济活跃度高,市场需求旺盛,民间资本富裕,特别是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长三角一体化战略的实施为江苏信托的业务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
2.良好的资产质量和股东背景
公司拥有较高的净资本,资产质量好,可开展业务空间宽裕。公司股东都是江苏省属国有企业,实力雄厚,经营各具特色,有助于发挥资源协同效应。
3.良好的品牌信誉
公司经过四十年的发展,秉承“发展、创新、高效、稳健”的经营理念,发挥信托独特的功能优势,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综合金融服务,赢得了良好信誉,综合实力居同类型信托公司前列,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4.日趋完善的公司管理
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完备,责权清晰、管理规范、制度完善,有良好的企业文化,塑造和培养了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为公司业务开拓奠定了坚实基础。
4.3.2 影响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
1.当前国际环境复杂严峻,增加了新的不确定性,国内经济恢复不平衡,部分行业领域风险积聚。
2.行业发展逻辑重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传统业务模式受限,公司转型发展面临挑战。
3.创新业务的品牌、人才、渠道、科技水平距离行业一流仍有差距,公司在此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4.4 内部控制
公司建立了“三会一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治理机制,并且营造合规经营的内部控制文化;通过采取不同的措施,公司的内部控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风险也得到了有效的防范和控制;公司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逐步完善;公司内审部门不断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内审工作频度和范围也逐步加大,年度内审内容基本覆盖全部集合信托项目和重大单一信托项目。
4.5 风险管理
公司针对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遇到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建立了以“事前预防为主、事中控制及事后补救为辅”的风险控制基本原则,切实开展各项工作,及时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业务正常开展。
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与职责划分为:董事会主要负责对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审批;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设计或修正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对风险管理执行进行监督,有效加强董事会对公司的风险监控;首席风控官负责提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从执行层面监督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实施,建立风险管理评价标准,组织落实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建设相关措施;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落实有关风险管理措施;法律合规部主要负责具体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及包括合同(协议)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件的审核,防范法律合规风险;审计部负责项目的稽核审查、项目后续管理跟踪与监督以及定期的内部审计工作;运营管理部、资金托管部和财务部主要负责筹资、投资、资金回收及收益分配等的风险管理。
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部门、岗位制定了明确的职责和权限,职责的制定体现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能够实现中、后台对前台的监督;对各项业务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在信托项目中全面推行信托经理AB角制度,严格尽职调查工作标准,减少和消除人为因素而造成的风险,保障风险控制体系的有序规范运行,并通过事后评价和总结,防止相类似的风险发生。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对渎职、超越权限或违背操作规定的人员进行问责;公司定期对内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加强系统数据的管理,消除风险隐患。公司运营管理部对所有存续信托项目进行统一、集中的后续管理,独立运作,有助于防范操作风险。
5. 报告期末及上一年末的比较式会计报表
5.1 自营资产
5.1.1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全文
审 计 报 告
苏亚审[2021] 264 号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的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江苏信托,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江苏信托的持续经营能力,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江苏信托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江苏信托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江苏信托不能持续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戴庭忠
中国 南京市
2021 年 3 月31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祁成兵
5.1.2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会清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飞
5.1.3 利润表
利 润 表
编制单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会清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飞
5.1.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制单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 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会清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飞
5.2 信托资产
5.2.1 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
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续)
编制单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5.2.2 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
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会清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飞
6. 会计报表附注
6.1 简要说明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的变化
6.1.1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修订后的准则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并按照有关衔接规定进行了处理。
6.1.2 期末公司没有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
6.2 或有事项说明
(无)。
6.3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行为。
6.4 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6.4.1 自营资产经营情况
6.4.1.1 信用风险资产分类
表6.4.1.1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不良资产合计=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6.4.1.2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转回
表6.4.1.2 单位:人民币、万元
6.4.1.3 固有投资业务按投资品种分类
表6.4.1.3 单位:人民币、万元
6.4.1.4 前五名的自营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情况
表6.4.1.4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投资收益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核算股权投资确认损益并计入披露年度利润表的金额。
6.4.1.5 公司前三名的自营贷款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自营贷款余额为零。
6.4.1.6 表外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自营资产无表外业务。
6.4.1.7 公司本年的收入结构情况
表6.4.1.7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均为损益表中的科目,其中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为未抵减相应支出的全年累计实现收入数。
6.4.2 信托资产管理情况
6.4.2.1 信托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表6.4.2.1 单位:人民币、万元
6.4.2.1.1 主动管理型信托资产:
表6.4.2.1.1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合计”计行要求填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的总额,它包含所有运用方式的的主动型产品,“证券投资类”“股权投资类”“融资类”“事务管理类”是主动管理型信托中的几个重点类别,包含在“合计”中,但是与“合计”行没有勾稽关系,“合计”行应大于或等于这四类之和。
6.4.2.1.2 被动管理型信托资产:
表6.4.2.1.2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合计”数与主动管理类同理。
6.4.2.2 信托项目清算情况
6.4.2.2.1 本年度已清算信托项目
表6.4.2.2.1单位:人民币、万元
6.4.2.2.2 已清算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
表6.4.2.2.2 单位:人民币、万元
6.4.2.2.3 已清算结束的被动管理型信托项目
表6.4.2.2.3 单位:人民币、万元
6.4.2.3 新增信托项目情况
表6.4.2.3 单位:人民币、万元
6.4.2.4 信托业务创新成果和特色业务有关情况
公司创设的安鑫添利系列产品,依托公司江苏省政信类业务,组合投资于各类债券和逆回购等标准化资产。截至2020年末,安鑫添利系列产品合计规模超过100亿元,盈利模式稳定可持续,为后续公司标品业务转型打下了良好基础。
公司推出的首个主动管理类净值型标准化固定收益类产品“江苏信托·现金添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定位为信托版的货币基金,用以满足各类客户日常闲置资金的现金管理需求,受到金融同业、工商企业和个人客户的广泛认可。
6.4.2.5本公司履行受托人义务情况及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开展各项信托业务。公司作为受托人,严格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在信托业务的设立、运用、内控、终止等环节和全过程做到合法、合规。公司信托财产没有因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信托资产损失的情况。
6.4.2.6 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表6.4.2.6 单位:人民币、万元
报告期内未发生信托财产损失的情况,信托赔偿准备金未使用。
6.5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事项
6.5.1 关联交易方的数量、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等
表6.5.1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1)本公司对关联方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或协议价确定,与对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基本一致,无重大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情况。(2)固有财产、信托资产与关联方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投资按市场公允价确定。
6.5.2 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关联交易方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
表6.5.2 单位:人民币、万元
6.5.3 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6.5.3.1 固有财产与关联方交易
固有与关联方关联交易
表6.5.3.1 单位:人民币、万元
6.5.3.2 信托资产与关联方交易
信托与关联方关联交易
表6.5.3.2 单位:人民币、万元
6.5.3.3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及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交易
6.5.3.3.1 固有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情况
表6.5.3.3.1 单位:人民币万元
6.5.3.3.2 信托项目之间的交易情况
表6.5.3.3.2 单位:人民币万元
6.5.4逐笔披露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以上所述情况。
6.6 会计制度
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7. 财务情况说明书
7.1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585,154.78万元,2020年实现净利润194,413.77万元。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股东会决议,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19,441.38万元、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9,720.69万元、一般准备金6,708.53万元,分配现金红利520,000.00万元,年末未分配利润223,697.96万元。
7.2 主要财务指标
表7.2
注: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194,413.77/[(2,048,618.46+2,230,712.64)/2]*100%=9.09%
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1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2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实收信托项目N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实收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0.49%
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194,413.77/[(186+226)/2]= 943.76万元。
平均值采取年初及年末余额简单平均法。
公式为:a(平均)=(年初数+年末数)/2
7.3 报告期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无)。
8. 特别事项提示
8.1 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无)
8.2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2020年1月9日,江苏银保监局核准章明同志为公司董事(苏银保监复〔2020〕21号),陈宁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2020年9月18日,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李崇琦、顾宏武同志担任公司监事,徐文进、张瑞琪同志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2020年11月13日,原副总经理黄河同志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8.3 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根据苏银保监复﹝2020﹞468号文件批复,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76,033.661182万元增至人民币876,033.661182万元,已完成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4 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诉讼案
2017年 12月 14 日,江苏信托作为原告以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保千里”)作为被告一、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保千里”)作为被告二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根据被告一与原告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签署的《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被告二与原告签署的《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一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被告二为《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17年12月5日,被告一共欠贷款本息合计157441077.78元,已构成严重违约。 因此,原告诉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偿还江苏信托借款本金155000000元及利息2441077.78元,并继续按照合同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判令被告一支付江苏信托律师费15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不能清偿上述全部债务和费用,江苏信托有权就被告一质押的深圳市小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2018年5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苏01民初2755号),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信托借款本金15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8年5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9507534.74元;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19%计算罚息,并按照年利率11.19%计算复利),支付律师费155万元;被告二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江苏信托有权就被告一质押的深圳市小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江苏保千里和深圳保千里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因未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交费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江苏保千里和深圳保千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9日,江苏信托收到法院出具的(2018)苏01执1848号《通知》,法院将于2019年10月31日10时起至2019年11月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江苏保千里持有深圳市小豆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019年12月,根据委托人函件,江苏信托进行本项目的债权申报工作;
2020年4月,江苏信托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汇入的共计1,024,319.58元的执行款,该等款项为法院扣划的江苏保千里的银行存款,根据委托人指示,江苏信托将前述款项作为贷款本金偿还款向受益人进行了分配。
2020年9月,江苏信托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因江苏保千里公司已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且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深圳保千里提出的重整申请,故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能处置,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后期如发现江苏保千里和深圳保千里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2020年10月,江苏信托收到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债权申报通知》,拟根据债权申报指引进行债权申报手续;
2020年10月,江苏信托收到本案律师发来的《关于邀请债权人参加保千里电子变卖镜头物料与不良品及各种待处理品物料的报告》,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拟变卖名下镜头物料等财产。
2020年11月,江苏信托收到本案律师发来的《深圳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2020年12月,江苏信托根据委托人指示提交了《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预案表决票》,对重整方案进行表决。
2.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诉讼案
2019 年 5 月,江苏信托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为原告以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集团”)、珠海贤丰粤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贤丰粤富”)、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贤丰”)、谢松峰、谢海滔、陆珊珊作为被告向江苏省高院提起诉讼,诉称根据被告贤丰集团与原告于 2017年 2 月 17 日签署的《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江苏信托向贤丰集团发放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17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止;第一期信托贷款时间为2017年2月23日,金额为160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月末的第20日及还款日;江苏信托按照合同约定,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贤丰集团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同日,广东贤丰、谢松峰、谢海滔、陆珊珊分别与江苏信托签订《保证合同》,为本次信托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2月23日,贤丰粤富与江苏信托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其为本次信托贷款提供所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625%股权(25亿股)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担保范围为贤丰集团在《贷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当日,江苏信托向贤丰集团发放160000万元贷款。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贤丰集团应于2019年3月20日支付季度利息,但其未能按期支付。此外,贤丰集团持有的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915.2万股和贤丰粤富持有的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625%(25亿股)均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江苏信托向贤丰集团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宣布《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于2019年4月4日全部提前到期,并按《贷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复利。因此,原告诉请江苏省高院判令贤丰集团归还江苏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000元及利息2706666667元、罚息2320000元、复利11774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9日,剩余罚息、复利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贤丰集团支付江苏信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600万元;判令江苏信托对贤丰粤富提供的质押物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50000万股股权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广东贤丰、谢松峰、谢海滔、陆珊珊对贤丰集团上述全部债务向江苏信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六名被告承担。
2020年1月3日,江苏信托收到法院出具的(2019)苏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贤丰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信托支付借款本金16亿元,利息27,066,666.67元、截至2019年4月9日的罚息232万元、复利117740元以及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案涉《贷款合同》约定以借款本金16亿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以利息27,066,666.67元为基数计算的复利(其中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罚息、复利利率标准按年利率8.7%计算;自2020年2月23日起以及之后每满12个月的罚息、复利利率标准的确定方法为以届时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2.1%且不低于年利率5.8%、并在此基础上再上浮50%)。判决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对贤丰集团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贤丰集团追偿。判决江苏信托就前述第一项债权有权以贤丰粤富质押的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5.625%股权(25亿股)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优先受偿。贤丰粤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贤丰集团追偿。案件受理费8,229,322.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234,322.03元由贤丰集团、广东贤丰、谢松锋、谢海滔、陆珊珊、贤丰粤富共同负担。
2020年5月,根据委托人指令,我司授权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审相关的应诉、举证工作。
2020年9月,江苏信托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传票,本案已于9月17日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二审开庭审理。
2020年12月30日,我司已根据委托人指令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人民币16亿元的信托贷款债权作价14.4亿元全额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8.5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情况
2020年12月28日,江苏银保监局作出了“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85号”行政处罚。
8.6 银保监会现场检查情况及整改措施
2020年11月25日,江苏银保监局非银处对公司房地产业务进行了专项排查,于2020年12月11日向公司下发了《监管意见单》(2020年第10期,以下简称“监管意见单”),提出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房地产信托穿透审查,加强房地产信托风险防控”等监管意见。
收到监管意见单后,公司高度重视,对《监管意见单》提出的监管意见进行逐项梳理,认真研究整改方案,部署落实相关工作,于2020年12月30日出具了专项整改报告,制定了配套的整改计划表,整改措施涉及到规模压降、调整业务模式、严格风险管控、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机制等。
8.7 公司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无)。
8.8 银保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净资本监管风险控制指标(根据审计后数据计算)执行情况如下:
净资本/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1,744,651.10万元/1,190,281.93万元*100%=146.57%≥100%(监管标准)
净资本/净资产=1,744,651.10万元/2,230,712.64万*100%=78.21%≥40%(监管标准)
9. 公司监事会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纪和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财务报告内容完整、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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