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依法应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此为“补偿时点”,而非“赔偿时点”。因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的评估时点暂无统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赔申360号《行政裁定书》中对此问题的阐述如下: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赔偿,赔偿的是因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造成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原则上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评估时点。
在目前的司法实务当中,出于有利于充分保障赔偿权利人合法利益之考虑,对于时间跨度长、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价值波动大,当事人原产权安置权益需要通过货币化方式实现的,有的法院亦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以侵权行为发生后、特别是生效判决作出时间为评估时点……
在确定行政赔偿标准与数额时,人民法院不仅要考虑体现对于实施违法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必要的警示与教育意义,更要体现对于被侵权人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权益最大化的照顾与体恤。
纵观这一裁判理由论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律年鉴入选律师、楹庭政企纠纷律师团董国女律师解释事实上,最高法在裁判中许可人民法院在多个可能的赔偿评估时点中选择有利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那一个评估时点,而并未将赔偿评估时点“锁死”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或者强拆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之日等某一个时点上,“酌情”确定才是这一问题的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是一份罕见的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裁判的此类案件,其中对赔偿评估时点问题也进行过明确阐述:
在征收案件中,评估报告是确定房屋补偿价值的核心证据。评估中如何选择评估时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争议能否得到实质化解,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价格波动较大,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为此,本案将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2019年4月18日作为评估时点。
在这一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较新裁决中,最高法明确指出了房屋损失行政赔偿评估时点应为“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并明确提及“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
在房屋、土地价值上涨较快的地区,这一裁判观点无疑应当得到充分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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