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何某与王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何某无正当职业,经常参与赌博,曾两次被公安机关因赌博行政处罚及调查处理;而王女士一直在化妆品店,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2020年,何某以做生意为由向陈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
事后何某未将上述借款用于做生意而是拿钱继续赌博,并未将借款事实告知过王女士。还款到期后,陈某多次向何某催讨借款无果后,2021年3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何某和王女士共同返还借款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向陈某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依法确认有效。陈某向何某出借款项后,多次催要无果,何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虽发生于何某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有证据显示何某有赌博的不良嗜好,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借款应认定为何某的个人债务。遂判决何某偿还陈某借款20万元,王女士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
所借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从以下三方面分析认定:
一是被告何某借款一事王女士并不知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本案中,何某未经王女士同意,独自向陈某借款,无证据证实王女士知晓该笔借款的存在。二是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全家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或王女士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利益。
三是有合理理由怀疑何某借款用于赌博。何某因2次参与赌博被公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且何某无法提供借款的明确去向;由此,有理由认定何某将该笔借款用于赌博,故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因此,法院判决何某偿还陈某借款20万元,王女士不承担还款责任,婚姻期间的不当借款不一定成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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