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男子酒吧搭讪刺死女大学生”案在山西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先来看案件经过,男子李某锋因多次搭讪、调戏被张姝姝拒绝,就从怀中掏出一把三棱军刺,猛地刺向在酒吧兼职的女大学生张姝姝,当晚张姝姝就因大失血死亡,次日凌晨3时李某锋被警方抓获。2020年12月,太原中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李某锋因缓刑期间犯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一审宣判后,李某锋一方认为量刑畸重提出上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锋存在用三棱军刺刺向该女大学生的行为,并且造成了女大学生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也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满足《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这也不是李某锋第一次犯罪。据了解,李某锋曾因吸毒,被当地派出所行政拘留,但由于其当时是未成年不予执行。在2019年其在饭店吃饭,又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划伤他人脸部,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犯罪时仍处于该罪的缓刑期。其在缓刑期,还与他人打架斗殴、故意杀人,也就说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那么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数罪进行并罚,故法院一审认定李某锋应当数罪并罚,并决定执行死刑,合理合法。
最后在本案中,受害人工作的酒吧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的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所以涉事酒吧如果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酒吧存在安全隐患,那么酒吧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个人建议,女孩子们在遇到骚扰时,应立刻寻找帮助。无论是找机会报警还是寻求他人帮助,都比自己“单打独斗”更安全。如果可以的话,还可以录音或录视频作为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一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也要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来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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