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8年6月入职某酒店,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双方于2018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其中试用期三个月,从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止。2019年5月1日,王某在酒店前台私自拆开查看同事甘某密封的工资单,甘某发现工资单被拆开后即通过保安部调取监控了解情况。酒店《员工守则》行为准则严重违规章节第20条规定:“无端骚扰客人或员工,窥视他人隐私等”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同时《员工守则》行为准则纪律处分章节规定,严重违规第一次触犯即开除。该员工守则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了王某。2019年5月10日,酒店在通知工会后,决定即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维权经过】
眉山市总工会的维权律师接受某酒店的委托后,及时与该酒店进行沟通交流,提交仲裁答辩状,收集本案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员工守则、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监控录像、甘某的证言等证据材料。维权律师积极参与了劳动仲裁庭、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据理力争,积极维护酒店的合法权益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维权结果】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请求。
【律师点评】
劳动者应当审慎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他人隐私;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并且程序应当合法。
本案中,酒店制定的《员工守则》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已直接向王某送达,并且通过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向王某告知,该《员工守则》的制定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密封的工资单,从外表看属于信件类,从内容看,反映的是个人工资收入,涉及个人财产情况,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故酒店认为王某私自拆开查看甘某密封的工资单属于窥视他人隐私并无不当。
酒店根据其制定的《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既符合《员工守则》又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酒店在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前,通过函件的方式告知了工会,工会亦同意酒店的决定,因此酒店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因此,酒店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有合法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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