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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婚姻中,有很多传统的做法,比如第一次见面时,父母会给女方一个见面礼;在怀孕时,祖父母会给腹中胎儿一些祖传的礼物;还有一些彩礼、“五金”等等。如果夫妻在怀孕过程中,收到了曾祖父母给胎儿的家传礼物后,双方离婚且将腹中子打掉,那这些家传礼物是否该归还给祖父母呢?
金某与樊某在相识两年后于2014年9月结婚。在婚前,樊某已怀孕,金某祖母将家传饰品赠与腹中子,交由樊某。
2015年2月,金某与樊某因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决定离婚,将签订协议,将樊某腹中子打掉。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分歧,由人民法院判决。一审判决,樊某应归还金某祖母赠予的饰品,并不支持樊某要求金某支付身体伤害赔偿10万元的诉求。其中,樊某就金某祖母赠予腹中子的饰品及打胎造成的身体损害赔偿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那为什么法院会判决樊某归还金某祖母赠予的饰品呢?
1、该饰品为金某祖母赠予腹中子,视为给金某下一代,而并非给樊某,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
2、樊某已与金某协商签订协议,同意并打掉腹中子,则原赠予不成立,樊某应将该饰品归还给金某祖母。
因此,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民法典》中的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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