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小课堂
“三个规定”知多少
问:我叔叔的朋友和人打架,案子在我这。律师想请我吃个饭,说说案情,我该去吗?
答: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属于不当接触交往行为,违反《接触交往规定》。
TIPS:不当接触交往的情形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我们有规定,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如果因办案需要,不得不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至少需经本单位分管院领导批准。
问:这么严格。那假如,我是说假如,我想找你打听打听案子,可以不?
答:过问案件,政法委有规定。内部人员也要一视同仁。
TIPS:过问案件的情形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问:我明白了。那万一有领导干部找我说情问案子,我咋办呢?
答:领导干部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属于《干预插手规定》中所列的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问:领导干部是指哪个层级的领导呀?
答:规定适用于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副职以上领导干部。
TIPS: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形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面对过问、干预、插手办案的情形,要逢问必录,随时记录。
问:填了重大事项记录表,还需要填报“三个规定”吗?
答:需要的,存在属于重大事项报告范畴,但不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
TIPS:“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的填报内容
“三个规定”填报的内容,仅指在司法办案中有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的情形。重大事项内容包括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等。
问:这么麻烦,不记录行不行?
答: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会被追责的。全面如实记录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学习笔记
1、“三个规定”和“一个办法”学名叫什么?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干预插手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过问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接触交往规定》。
合称“三个规定”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2、“三个规定”之间有什么关系?
“三个规定”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干预插手规定》针对领导干部层级,从外部构建防止干预司法办案的制度规定,《过问规定》从司法机关内部筑起制度藩篱,它们都是从体制内的角度出发,来防止干预司法办案。《接触交往规定》则是从体制外的角度,对司法办案人员经常接触交往的对象进行规范。
3、谁需要报?
“三个规定”的报告主体中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编在岗的全体检察人员。
“实施办法”的记录报告主体中的检察人员,是指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从事检察工作的全体在职人员,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挂职锻炼人员、借调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等。
4、报告的对象有哪些?
“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的对象是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实施办法”记录报告对象不仅包括“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的对象,还包括同学、亲属、熟人、战友等。
来源:昌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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