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通告
为确保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野外实施下列行为:
(一)焚烧秸秆杂草、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开垦;
(二)吸烟、燃烧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行为;
(三)焚烧纸钱、上灯点地、焚香祭祀等行为;
(四)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或进入和途径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
(五)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以及违规开展易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六)故意纵火行为;
(七)其他野外非法用火以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一)凡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一律行政处罚;
(二)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因故意放火或野外用火造成火灾的,以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野外非法用火行为
当前正是春季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天干物燥,野外风力较强,存在较大火灾隐患,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发生和损失,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行为。
举报电话:110 3050076
忻州市公安局
2021年4月1日
来源:平安忻州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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