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急辞”被扣工资合理吗?需要分情况进行分析,不能进行简单的判断:
#劳动合同#
一、员工急辞工,单位最终同意员工离职。
该种情况实际为“经员工提出,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该员工结清工资,双方均不得因为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追究对方的责任,不能要求对方支付补偿或赔偿。
二、员工急辞工,单位并没有同意离职,员工直接走人。
1.如果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没有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没有缴纳社保、单方搬迁调岗协商不成,没有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形的,劳动者不必提前通知,可以随时提出书面辞职立即走人,不需要公司的批准。这种情况,公司不仅不能扣工资,员工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办理离职手续等。
2.如果公司不存在违法的情况,员工离职前有交接工作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员工因急辞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造成了实际损失”,需企业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则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扣除员工的工资,不然就是违法克扣工资,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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