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抓手,利用派驻公安检察室前沿阵地作用,主动担当作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民守护青山绿水,切实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检察工作成果。近日,由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杨某涉嫌非法采矿案被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2020年9月份以来,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无定河绥德县四十里铺镇河段左岸非法采砂被绥德县水利局行政处罚,然而该杨并未意识到此行政处罚的严重性,之后又先后两次在同一地点非法采砂,再次被水利部门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采砂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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