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那么,在这种形势下,公民或法人组织该如何获取自己想了解的信息呢?
请看下面的案例:
原告:张先生
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张先生,在某小区4#楼购买了住宅一套,想了解该住宅图纸等信息,遂以邮寄的形式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需要了解其购买的4#和相邻5#楼施工图纸、竣工总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立面图等十五项政府信息内容。
住建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书面回复,回复中载明施工图纸不方便复印,可到本单位查阅,申请人购买的是4#楼,不能提供5#楼有关信息,同时按照张先生要求将4#楼竣工总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立面图等资料复印件一并寄回。
张先生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后,再次与住建局工作人员沟通,约定查看施工图纸有关事宜。约定时间到达后,张先生委托他人前往查看,因被委托人未出示相关委托手续,未能查看施工图纸。事后,张先生遂以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与住建局对簿公堂。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无相关证据证实自己主张,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张先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住建局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原告张先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面谈谈公民应如何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信息:
第一,浏览政府各部门官方网站或是通过政务服务场所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取主动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为《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这样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特别是当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更多的行政机关重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已经能够基本满足大众查询需要。
第二,依法向政府机关的政府公开工作机构或行政机关提出查询申请,从而获取相关信息。案例中,张先生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就是依申请公开。但同时也应注意两点:
申请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如委托他人如律师、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申请,需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
只能查询与自己相关的政府信息。《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唯一,不一定必须是复印件。《条例》第四十条这样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案例中,张先生以行政机关未能提供图纸复印件为由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做法,显然是不理性的。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要相信行政机关,相信群众,但不能事事求全责备,您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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