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视机中,我们经常看到用一个人质换多个人质。试想一下,你面前是一条铁轨的分岔路,其中一条轨道上有一个人,而主轨道上有5个人。这时一辆电车正在飞速驶来,由于距离过远,你无法通过叫喊让6个人远离轨道,恰好你的面前就是转换轨道的拉杆,拉动拉杆那5个人就会幸免遇难。只有另外轨道上唯一一人会死亡。
但如果你不拉动拉杆作壁上观,那么这5个人都会死,而另外一个人则会幸存。换句话说,这6个人的性命在此时此刻全掌握在第一人手中,身为多数牺牲少数,还是让少数幸存。事实上,无论我们使不使用拉杆,都会导致死亡人的责任只不过在于或多或少而已,因此,大部分网友都会选择拉动,拉杆为了多数而牺牲少数,至少这样做只用牺牲一个生命,而不是5个生命。
那么我们再把问题换一下,假如说这5个人是陌生人,而那个单独的人则是你的至亲或者是好友。在这种情况下,你的选择会做出改变吗?事实上,我们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会被自己心中的道德规范所约束。大家注意所说的这个道德规范,指的并不是公众共同认为的道德标准,而是存在于每个人心中,只属于自己的每一个标准。
假如说你是一个重情重义,对于家人和朋友都很看重的人,那么相信你肯定会选择拯救那一个人的生命。假如说你是一个更加理智的人,认为5条人命大于一条人命,那么就算这个人是你的熟人,你也会选择牺牲他来挽救那5个陌生人。
其实无论你做出哪种选择,你的内心都会受到个人道德的谴责,因为每一种后果都与你息息相关。从结果论的角度而言,挽救5个人的性命好像的确好过挽救一个人的性命。但是换种角度,那就是5条性命真的大于一条人命吗?
从我们的道德感官上说,5条人命必然大于一条人命,生命不分高低贵贱,即使是犯罪的死刑犯,法律也会保障他们在行刑前的个人安全,且必须用正当的方式执行。因此,这5条性命相连的一条性命而言,自然是更加值得挽救了。
但是要从法律层面来分析这个问题,结果就不一样了,数量是不能用来衡量生命价值的。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一个成为犯罪的人的生命。假如说我们不扳动拉杆,那么你就是一个彻彻底底的局外人,就算最终造成5人死亡,你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可如果你扳动了拉杆,属于你为了挽救5个人而亲手杀死了一个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是紧急避险。但是由于仍有一人死亡,那么究竟算不算避险过当也值得商榷。总统而言,这种要“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正是功利主义最大的特点。功利主义者们提倡追求的是“最大幸福”,也就是让更多人获益,必要时甚至可以牺牲少数人。
电车难题最早是由哲学家菲利帕福特于1967年发表的《堕胎问题和教条双重影响》论文中提出来的,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主要理论,特别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提出的观点是,大部分道德决策都是根据为最多的人提供最大的利益的原则做出的。
从一个功利主义者的观点来看,最好最稳妥的选择应该是拉拉杆,拯救5个人,只杀死一个人。但是功利主义的批判者认为,一旦拉了拉杆就成为一个不道德行为的同谋,要为另一条轨道上单独一个人的死负部分责任。
然而,其他人认为你身处这种状况下,就要求你要有所作为,你的不作为将会是同等的不道德。总之不存在完全的道德行为,这就是重点所在。只不过在这些选择当中,总有一个更好的,矮子里面拔高个嘛。1.8米的身高在篮球队里可能只是个“弟弟”,但是在普通人群当中肯定是相对而言比较高的了。
世界上多位哲学家都提出过相应的功利主义思想,莫子其实也算是,而边沁总结了以前人们的思想,边沁认为人的苦乐主要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来进行评判的,但是也是存在次要状况的。次要状况主要包括性别、地位、教育、气候、政府状况等,导致个体在主要状况上表现出差异性。
人类绝大多数场合都在无意识的奉献功利原理,或是用来规范或评判自己的行为,或是评价他人的行为。而由此引发的任何道德上的谴责,往往是因为人类的理性不足,错觉或混乱,害怕或者偏见。
电影《流浪地球》中的人工智能moss也曾发自肺腑的感叹过:人类永远保持理智,确实是一种奢侈。因为只要你是一个正常人,社会准则、道德标准、伦理、三观都会影响你的行为和判断,永远理智只能用来形容机器,人类是不可能一直保持理智的。
其实,功利主义的理论基调是,苦乐主义。主要以寻求快乐,避免痛苦为人生目的的道德和标准。这些哲学家把众人的行为归结为一点,只考虑一个目的,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一切政治制度的正当的目标。
假如说这些功利主义者主导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我们可能在发展速度上的确要比现在快上不少。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必定会有无数人因为各种各样的正当的理由被舍弃,被人类文明进步的车轮碾碎。
在历史上,各个领域的伟人也发表过不同的看法。数学家韦德伯恩就说过功利原理是个危险的原理,他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场合,因为奉行苦乐主义那一套,认为人类的本性就是在追求功力。
想要获得更多的快乐与利益,减少痛苦与祸患的发生。一项行动能够给个人和共同体带来任何好处,便是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而不符合就是错误的。
康德的观点,那就是每个普通人都具有同情和同情偏向,就像在这个电车难题当中,我们扳动扳手后的的确确拯救了5个人,让5个不同的家庭远离了痛苦的深渊。但是我们仍会同情死亡的那一个,而评价一个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最重要的是看行为者的动机,就是主体的道德自律。
所以哪怕我们的行为造成恶劣的后果,但只要我的动机是好的行为是出自我的善良意志,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善举。但是如果按照效果论来进行评定,是我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看这个行为是否带来好的后果,或者可以说能否增大快乐和减少痛苦。
而从法理学角度来论述,功利原理者基本上都认为法律本身不具有任何独立价值,且仅有帮助实践功利主义的工具价值。既然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增长人们的幸福,所以就应该尽可能排除损害在,此过程中的所有惩罚都应是正确的。
真的要说为了5个人杀一个人,我是不支持这个观点的,生命不仅仅只是由数量决定,我们最能做出的最好行为,都是个人的道德所决定的。
回到电车难题,各位注意了,我们之前的身份一直都是一个局外人,假如说另一个单独的人换成是我们呢,你会为了那五个素不相识的人牺牲自己吗?在你的内心深处,到底是想要自己活命还是牺牲自我他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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