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检察院消息,“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这是山东首例因强制报告制度而立案侦查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2020年8月,威海市某医院接诊了一名10岁的女孩,经诊断,其已怀孕21周。当日接诊医生按强制报告制度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向检察机关报备。
评论区有人问为什么判十二年,大家可以看一下《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以判十二年是依法裁判。
这个犯罪本来不会被发现的。但女童父母将女童送医后,医院向警方报告了这个病例,最后恶魔被抓住判刑。
对幼女的犯罪因为儿童自我意识差不能得到报告,而家长可能会觉得难以启齿、影响孩子名声也不愿报警,因此难以得到报告,强奸幼女的恶魔因此能够逃脱制裁。
但强制报告制度改变了这种情况,它是这么运作的:只要孩子因为强奸导致的身体伤害送医,医生如果怀疑是强奸造成,就必须向警方报告,由此对儿童的犯罪就能够被报告和惩治。这个制度强化了对幼女的保护,有利于打击犯罪,是个非常好的事情,因此要为山东医院和山东法检点赞。
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意见》定义了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意见》规定,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意见》强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意见》还称,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项制度,使得“案件发现”被强制提前,就像一只大手,果断的撕开、驱散想要掩盖真相的迷雾,使得侵害的事实在最短时间内被警方所获知,使得恶徒无处遁形。
在未来,我们可能会拥有比现在更加先进的刑事侦查技术,我们或许能复原、检验已经产生了数月的体液和伤痕,可以进行许多我们今天无法想象的侦查行动。但是,在今天,我们用制度,用人心,弥补了这个时代中侦察技术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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