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游民冒充人民警察,随身携带手铐,以抓嫖为由索要“罚款”。近日,启东法院对郭某某犯招摇撞骗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郭某某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
2020年10月5日晚,郭某某跟随被害人王某某来到其在吕四港镇的出租屋,谎称自己是警察,以抓嫖为由向王某某索要“罚款”五千元。期间,郭某某以出示手铐、对其拍照等方式骗取王某某信任。因害怕被警察带走,王某某遂打电话请朋友将“罚款”送至出租屋。朋友到达现场后要求郭某某出示证件被拒绝,觉察不对后报警。郭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认罪态度,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倪栋威)
来源:启东法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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