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提示:理解错误,需要凭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需要取得劳务报酬的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当然对于支付的500元及以下的劳务报酬,可凭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误区二、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在税务局代开票环节由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理解错误,代开发票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代扣代缴”。
误区三、企业在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支付金额计算个税
提示:理解错误,企业在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支付的劳务报酬金额扣除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计算个税。
误区四、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的,无需申报个税
提示:理解错误,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的,由于预扣预缴时根据“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所以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但0并不代表不需要申报。
误区五、支付同一自然人的同一项目劳务报酬,一个月内取得多次收入的,每次都可以减去800元或者20%扣除
提示:理解错误,劳务报酬所得同,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个人而言,要避免以下误区,说不定有意外惊喜哦
误区六、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个人对于劳务报酬相关的税费不再关注
提示:理解错误,自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实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应并入综合所得,按年缴纳。劳务报酬在每次收入发生时按下列税率实行预扣预缴。
收入低于4000,应纳税款=(收入-800)*20%
收入超过4000,应纳税款=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但在年末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时不再扣除上述“减除费用”,和当年取得的工资收入以及其他所得合并为每一纳税年度的综合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度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同样一笔10万元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时,可能适用税率20%,在汇算清缴时,申报各项扣除之后,可能适用税率10%,预计节税约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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