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一男子“无证上岗”引起熊熊大火,损失高达近160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5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清丰县公安局马村派出所,住濮阳市清丰县马村乡。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7日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濮阳市中原路与绿城路交叉口向南路东院内作业时,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无证持气焊切割工具切割钢架时,将濮阳市京开路某仓库引燃,造成濮阳市京开路某处、濮阳市华龙区某汽配店、濮阳市住宅楼、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居住的房屋墙体、货物等财产毁损。经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毁物品价值共计1598310元。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刘某某、高某某、贾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濮阳市华龙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6.勘验笔录:濮阳市华龙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出具的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信息来自: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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