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网上盛传“3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知名艺人李亚鹏被控欠债4000万元一案作出重审判决,李亚鹏和其兄李亚炜向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驳回泰和友联公司其他诉求。”
目前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之前的几个裁判文书,分别是:
2015朝民商初字第63675一审判决,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8京03民终3815号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8京民申4445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9京03民再5号裁定书,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朝阳区法院重审。
以上是涉及该案的主要实体裁判文书,还有两个关于管辖权的裁定,无关紧要,不再列举。
因为网传是2020年11月25日开庭,3月16日作出重审判决,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该最新的判决尚未在裁判文书网公布,无法确认是否真实。
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查询开庭情况,输入“李亚鹏”进行搜索,检索出35个案件的庭审情况,并无本案的庭审。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官网查询本案信息,也未查到庭审直播和开庭公告的资料。当然,本案也可能并未庭审直播。
至于案件的内容和性质,因不是当事人,也不了解案件证据,不宜作结论,但初步判定应该不是网传“李亚鹏……对4000万元投资收益担保责任”,因为看了一、二审判决书均只有李亚鹏和其兄承担4000万元和利息的支付责任,并无其他被告承担任何责任。
在法律上,担保责任是跟随主债权债务的,主债务不存在的情况下,担保责任也不存在。所以,不会出现只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而没有主债务人的情形。
一、最新的判决(因为没有看到是否3.16宣判以及具体的案号)只是一审程序的“重审判决”,并不是“终审判决”。
二、最新判决仍然没有生效(假设是3.16日作出),对李亚鹏来说,自收到该判决第二天起算15日内如果不上诉才生效。
三、李亚鹏及其兄不服该判决的,仍然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
四、上诉后,二审法院继续维持的,或者撤销重审判决而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李亚鹏或者一审原告若不服二审判决的,仍然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五、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重审后的二审和再审,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申请抗诉”;对检察监督程序结果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六、再审、抗诉和申诉程序中,原则上不影响生效二审判决的执行,裁定中止的除外。
七、关于诉讼费的问题:一审由原告先行预缴,二审由上诉人李亚鹏预缴,再审、重审(一审)、重审后的二审和再审、申请抗诉、申诉均不需要缴纳诉讼费。
八、相信本案还要经历很长时间的诉讼程序,第一轮程序已经由2015年到了2019年,现在第二轮程序才刚开始第一个阶段,后面还有好几个阶段等着……
所以,作为律师,常常建议当事人,能不打官司、协商解决的最好,否则可能要面临漫漫的司法程序,最后耗得精疲力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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