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火锅调料厂负责人因在生产粉皮时添加明矾超标,获刑6个月,刑期结束后继续经营涉案火锅调料厂。检察机关认为,这违反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引发全面排查大行动……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件“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这样一起检察机关督促落实食品领域从业禁止行政公益诉讼案。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资料图
2015年10月,某火锅调料厂负责人彭某在生产粉皮时,添加明矾制作宽粉皮、细粉皮,均超出国家标准。2016年12月21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法院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然而,彭某在刑期结束后,仍继续经营涉案火锅调料厂,从事粉皮生产、销售工作。
检察机关认为,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调查发现涉案火锅调料厂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仍在使用、未被吊销。汉台区检察院于2月18日依法向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彭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维护食品安全。
对此,汉台区市场监管局于同年2月28日向涉案火锅调料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责令其负责人彭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人员。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责编 罗秋旭
校对 袁熙
编审 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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