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些企业只为职工缴纳60%的社保,这非常简单,就是为了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在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节约的每一分钱都是老板的利润,仔细计算下来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职工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缴纳,单位是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来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当本人的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只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来作为缴费基数,当本人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时,只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来作为缴费基数,我们把这样的规定归纳为四个字,即‘’保低限高”。保低就是不能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限高就是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由于保低限高的标准都是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挂钩的,如果用人单位的整体工资水平是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那么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来作为缴费基数也是合法的,但是很多单位的平均工资水平,大部分都是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上的,这种情况还按照60%来作为缴费基数,这就称为“不属于足额缴纳社保”。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保,这里是两个概念,一个是按时,另一个是足额。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没有按时缴纳的,处罚力度要大一些,对于没有足额缴纳的基本上没有处罚,也没有责成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有的用人单位按照60%给职工缴纳社保,虽然也是不合法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社保的缴费对象还涉及到灵活就业人员,所以每年社保部门在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后,都要根据统计数据来确定当年的缴费基数,明确了当年缴费的上限和下限。一方面是为了让灵活就业人员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缴费标准;另一个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落实保低限高的原则,作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对照参数。
很多企业为了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加上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所以只要企业按时缴纳了养老保险,就认为是遵纪守法的企业,也没有对这类企业的缴费方案进行过多的干预,长期以来就形成了只要按照60%缴纳社保都是合法的。既然政府开了绿灯,企业也节约了成本,员工每月也要少从工资中扣除更多的社保费用,大家都满意,大家都高兴,但员工真正到了办理退休时,养老金比较低的时候才开始不高兴,但不高兴归不高兴,由于已经过了时效性,打官司、劳动仲裁都没法得到支持。
2018年底,中央关于全民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决定将养老保险划归税务部门征收,但由于国际国内大环境的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除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划归税务部门征收以外,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暂时维持现状不变,直到2020年11月份才开始全面执行。养老保险划归税务部门征收以后,就带有税收的性质,这时还要全部按照60%来缴纳,可能就要受到比较严格的处罚了。但是如果单位的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照60%缴纳也是完全合法的。
综上所述,一些企业之所以要按照60%给职工缴纳社保,既有企业本身的原因,也有社会氛围的原因,还是部分地方的原因,更有职工个人的原因。随着养老保险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种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现象会逐步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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