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君呼
请问,军官在当年的探亲休假假期天数休完后,应有事情在当年需请事假回家处理,请的事假天数必须要从翌年假期天数当中扣除吗?还是十天以内不用扣除,或者超过十天只扣除超过的天数?如果是的,这是遵从了哪条法律法规?请军路君予以解答,谢谢!
答复(本期由君呼在线咨询平台供稿):
您好!来信已收悉,感谢您的来信。您于2021年1月9日咨询的“军官请事假是否从翌年年休假中扣除”的相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依据现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明确:
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正营职以下军官和士兵由旅(团)级单位首长批准,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
虽然《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中对军官和士官请事假天数均明确为“假期不超过10天”,另对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在非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在条令的其他条文中未明确,事假从翌年假期中扣除。
对于士官,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中明确,士官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事假的,其请假时间应当在当年探亲、休假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但对于军官而言,现行的军官探亲休假政策制度中,并没有事假扣一年假的表述。
有的单位出于管理的角度考虑,对军官请事假参照士官对象执行,也就是请事假采取扣除翌年假期的做法,但这是否违规值得商榷,毕竟政策对军官请事假是否扣除翌年年休假没有作出明确。
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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