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组,家住信丰县**镇**村**组,现租住在信丰县**出租房,因涉嫌拐卖儿童罪,2020年6月2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30日,本院决定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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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月27日被告人江某某与情夫袁某某生下一男孩袁某甲, 江某某通过钟某某、戴某某等人的牵线联系到买主陈某某、王某某夫妇(无生育能力,无子女)。后双方商定以人民币96000 元的价格将袁某甲送给陈某某夫妇,陈某某夫妇分别于2019年1月至3月25日,通过微信支付及银行转账的方式付给江某某人民币96000元。2019 年3 月7 日江某某将袁某甲送到陈某某夫妇家中,并于3 月17 日签订送养协议。
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经信丰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将自己生育的小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内容来源: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综合编辑:泰和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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