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斥巨资购买一批口罩,结果李某说因为对方无法交付口罩,所以只能解除合同。但对方却说,口罩已经交付了,是李某拒收。
2021年2月,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宣判结果,法院认为,沈阳天益堂医药有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故李某有权解除合同,据此法院判令天益堂医院公司返还被李某21万元口罩订购款。
经查,2020年2月份,李某在微信群通过微信好友的介绍购买口罩,于2020年2月8日向沈阳天益堂医药有限公司账户转账570,000元。
原告李某称,转完账后,他多次与沈阳天益堂医药有限公司沟通,要求其提供口罩,但天益堂均未能提供。之后天益堂表示无法提供口罩,并于2020年2月16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返还了27万元货款,后又通过他人返还了9万元,共计返还了36万元。李某认为,天益堂拒绝履行交付口罩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关于购买口罩的合同关系已事实上解除,天益堂应返还剩余口罩价款21万元。
沈阳天益堂医药有限公司称,李某借用本公司进出口贸易资质并委托向韩国采购kf94型号口罩。本公司按照约定购进口罩,但是李某却以口罩质量等问题无理由当场拒收。现全部kf94口罩仍滞留于库房,导致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是李某拒收货物违约在先,仅凭本公司返还货款的事实,并不能认定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李某于2020年2月8日向天益堂支付57万元,用于购买口罩。在二审时天益堂自述最后一批口罩到货日期为2020年2月24日,已经错过了口罩紧急采购的需求期。根据合同法规定,天益堂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故李某可依法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2021年2月,法院二审宣判被告沈阳天益堂医药有限公司于给付原告210,000元,并支付利息。
来源:沈阳生活攻略、二三里资讯辽宁
编辑:沈阳生活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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