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2002年5月入职某水产公司,在公司设备部负责制冷设备的操作和维修。
2014年9月29日,莫某在机房上班期间,主管黄某要求莫某和同事杜某一起去维修1号制冷设备,莫某以需要操作、监控其它机器拒绝。
随后公司发出通告,以拒不执行工作任务,严重违反公司工作纪律为由,将莫某和杜某辞退。
莫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赔偿莫某24个月工资57552元。(劳动仲裁查明莫某平均工资2398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辞退莫某,是因为莫某平时工作态度散漫,上班期间多次玩手机、吃零食、睡觉,且不听从安排,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查明,公司的工作守则、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无法证明已向劳动者公示。
公司主张莫某上班期间多次玩手机、吃零食、睡觉等违纪行为,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莫某的行为作出警告或处罚。
一审法院: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辞退缺乏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单位规章制度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对于莫某的违纪行为也没有发出警告,而是直接作出辞退处理,缺乏合理性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陈述,主管黄某在机房设备还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安排全部当班的员工去维修其他设备,未留人观察机房设备,属于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员工拒绝不合理的工作安排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公司辞退莫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赔偿金57096元给莫某。(一审法院查明莫某平均工资2379元)
二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公司无需赔偿
二审法院查明,根据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岗位工作制度等,已经过工会讨论的民主程序,并在机房内公示。
另查,莫某工作的监控室在制冷设备旁边,在监控室内可透过玻璃窗观察设备运作,维修制冷设备不影响观察机房设备。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截图显示,莫某在值班期间,有看视频玩手机、吃零食、睡觉等现象。
同时存在不服从用人单位分管领导的工作安排,拒绝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与莫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莫某赔偿。
再审法院:未达到“严重”违反制度行为,辞退违法
再审法院查明,公司《员工守则》规定,“利用工作时间玩游戏、浏览无关网站或干私活者”,公司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降月绩效工资处罚。
并不符合公司制定的《工作守则》中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的情形。
莫某没有听从工作安排去维修1号制冷压缩机,违反了《工作守则》“不服从上级安排”的规定,公司也应按照《工作守则》的规定,给予莫某降级降薪处罚。
但公司没有按照《工作守则》的规定给与处罚,而是于当日下午发出通告,以严重违反公司工作纪律为由,给予莫某辞退处理,应属违法解除。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由此可见,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度应当经过工会或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向劳动者公示,不是企业单方面制定就行,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法都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2、单位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有举证责任,员工上班玩手机、睡觉,要有监控截图举证,不服从工作安排,单位也要有录音、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
3、员工的违纪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制度规定上班玩手机公司可以警告和降低绩效工资,说明员工玩手机不是可以辞退的违纪行为,只能警告或降低绩效工资;
4、解除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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