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体现的是契约精神,是人类经济文明发展的产物,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合同(契约)是距今三千年前大约在西周时期订立的镌刻在青铜器“卫盉”上的《周恭王三年裘卫典田契》等四件土地契,记载了西周时期的一次玉器、毛皮与土地的交易过程。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障依赖于合同,那么合同的效力就显得至关重要。
合同是不是一经签署即刻生效呢?合同的生效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之上,根据合同成立要件和合同的义务不同,我们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顾名思义,所谓合同成立要件,诺成性合同就是双方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而实践性合同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还有一个区别在于实践性合同违反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属于违反先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尚未成立,此时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诺成性合同如果违反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则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成立后,是不是一定有效?不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生效与有效不是一个概念,生效是一个表示合同进行过程中的动态的词,而有效是形容合同效力状况的一个静态的形容词。在《民法典》中第144条、146条、153条、154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什么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在民法法理中,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形成性强制性规定三种。《民法典》第153条指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法〔2019〕2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30条详细阐述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何识别,“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开发商与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但是当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根据《会议纪要》第30条,我们可以得知,开发商如果未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选聘物业,那么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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