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0年11月13日上午,吴某收到哈尔滨某法院定于11月19日开庭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通知,携带家中的一把剔骨刀,到法庭找郝法官索要原告关某某提交给法庭的房产证。郝法官当天有6起案件需要开庭,第一起案件审理结束后,郝法官接待了吴某,告知其房产证需待案件二审结束后方能返还。法庭的另一位法官也向吴某进行了释法解疑。待第二起案件庭审结束时已是中午,郝法官未及用餐即准备第三起案件开庭。在此期间,吴某将郝法官拽到法庭收发室,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捅刺郝法官左胸1刀,再次捅刺时被在场人员制止。在场人员当即报警并联系救治,待120急救人员到达确认郝法官已经死亡。
案例二
2016年9月5日,黑龙江省某法院门前发生爆炸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诉讼离婚与妻子程某某产生矛盾。5日早晨,王某某去法院参加庭审与程某某相遇时,引爆随身携带爆炸物。爆炸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程某某及一名来法院办事的群众受伤。
案例三
2013年4月19日,广东某县法院在审理一宗离婚案时,作为丈夫的被告人突然向旁听席丢出一颗点燃的自制爆炸物,随后,趁着现场混乱之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水果刀在原告身上的胸部、腹部等部位连续猛刺数刀,致原告当场倒地,随后又在原告身旁引爆另一自制爆炸物,致原告当场死亡,并造成一名旁听人员受轻伤。
还有安检时在当事人假肢内搜出管制刀具、湖南周法官因拒绝“打招呼”在小区地下车库被杀害...... 这样的新闻相信大家都不陌生,特别是在法院这个调和当事人矛盾的集中地,不少当事人来法院时可能都带着情绪。近年来,暴力抗法事件、自伤自残事件、伤害法官和当事人乃至人民群众的恶性事件在其他地区时有发生,通过这些血的代价,可以看出法院安检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有关规定,进入法院诉讼场所应通过安全检查(履职人员可走专门通道)。
但是对进入法院的人员进行安检,一直不被少数民众所理解,觉得多此一举,甚至个别人士对此颇有微词,对安检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可反观上述案例和下面的累累“战果”,您是否还是这样想的呢?
图为某法院安检时查出来企图带入法院的凶具。
试想,如果没有安检这道关口,
“这些榔头不知敲碎了谁的颅骨;
这些尖刀不知刺进了谁的胸口。”
假设你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或者经常来访的律师、群众,看着这些凶具是否感到令人毛骨悚然?
当手握凶具进入法院的当事人情绪激动时,谁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呢?
法院安检,并不是“刁难”。这不仅仅是对法院干警的保护,也是对来访群众、当事人和律师的一种保护。也请您理解安检工作的初衷,并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
只有通过严格的安检,防患于未然,才能确保办公、庭审安全。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牺牲您一点时间,换法院一份平和。
虽然陆河法院外面看起来威严又紧张,其实内部挺温馨的,在我们的诉讼服务中心不仅有热情的导诉员专门服务来院办事群众,还设有许多贴心的便民设施。 我院审判区和办公区实行隔离管理,如果您有诉讼方面的需求,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得到一站式服务。如果您要见我们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提前电话预约或者咨询导诉员,经导诉员确认后安排在诉讼服务中心接待室见面或引导您进入办公区。
安检须知
以下内容根据2019年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规定整理:
1.进入本院诉讼场所人员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
履行职务并持有效工作证件的的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执行公务人员可走专门通道。
2.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①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②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③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④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⑤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⑥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3.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能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①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②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③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④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⑥标语、条幅、传单;
⑦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此外,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不得携带进入法庭等场所。
4.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的处理:
①对不允许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的限制物品可予以寄存;
②对非法携带的管制器具予以暂扣;
③对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寄存或者暂扣;
④对其他不得带入诉讼场所但是按照规定不允许寄存的物品,由受检人员自行处置;
⑥离开本院时应带走寄存物品,逾期未取遗失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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