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参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规定了行政协议可撤销的情形。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因此,若以行政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情形撤销行政协议,必须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否则,其主张的待证事实很难被证明。如果是显失公平的,须要证明乘人之危的情形,且对自身权益造成了不合理的减损等,一般来说这样的证明责任也是比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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