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宁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2020]79号.pdf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公(治)行罚决字[2021]28号.pdf
2020年10月15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宁县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宁县长庆桥春平建材厂脱硫除尘设施停运,隧道烘干及砖坯烧制产生的烟气通过排气筒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未集中收集到脱硫塔进行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责改字[2020]296号),责令该企业“立即启用脱硫除尘设施,正常运转确保烟气达标排放”。10月19日宁县分局执法室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甘肃省行政处罚裁量系统裁量及宁县分局行政处罚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处罚13.5万元,分别于10月22日、10月2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20]7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听告字[202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2020]79号),该企业股东张铁锁签收。截止2020年12月23日,该企业对宁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听证、复议申请,宁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宁县公安局处理。经宁县公安局调查审理,2021年1月22日,宁县公安局依法对该企业第一股东史金贵做出行政拘留十日行政处罚决定(宁公行罚决字[2021]28号),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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