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一方有出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行为,但又没有达到立即离婚的程度时,无过错方往往会要求另一方写下“保证书”,以保证自己以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如果再有类似的错误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有时候,犯错的一方为了表明痛改前非的决心,也会主动要求写下“悔改书”,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否则会承担对已不利的后果。
无论是“保证书”还是“悔过书”,犯错一方对于不利后果的描述往往是:“如果我再出轨,咱就离婚。”、“如果我再有家庭暴力的行为,离婚时所有的房子、存款、汽车都归你。”、“只要我再出现这样不是人的行为,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你,所有的财产我都不要,净身出户”。
但是,真的出现这种情形时,犯错一方往往不愿意履行协议当中自己的承诺,最后闹到法院,无过错方要求法院依据协议判决对方履协议约定的义务,过错方往往会强调协议是违背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或者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或是违背公序良俗的,那么婚内夫妻双方为和好而写下的“保证书“、”悔过书“的效力到底是怎样的呢?
(1)就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必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然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时,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如果是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必须根据案件事实,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然后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因此,“保证书“当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约定,是无效的。
(2)就子女抚养权问题的保证。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到法院诉讼离婚并诉请就孩子抚养权问题作出判决,此时,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哪一方的依据是谁有更有利于抚养孩子。因此,即便在“保证书”中已经就离婚时孩子抚养权问题作出承诺,但如果此时一方反悔,同时法院查明抚养孩子的一方并没有条件和能力来抚养孩子,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关于孩子抚养权的保证在离婚诉讼中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多只是法院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的一个参考。
(3)就财产分割问题的保证。一般情况下,就财产分割问题的保证往往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①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做的损害赔偿的保证;
②婚内财产的约定;
③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约定。
对于第一种,损害赔偿的保证,如果经法院审查确定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通常情况下,此种保证是有效的。
对于第二种,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保证书”的婚内财产约定是有效的。
对于第三种,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保证书”、“悔过书”中关于是否离婚及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在离婚诉讼中是无效的,关于财产约定的效力要区别其是“损害赔偿的保证”还是“婚内财产约定”亦或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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