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3日神木市人民法院民四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赵某退还原告苗某房款26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赵某将其与案外人张某共同共有的房屋卖给原告,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交付房款31万元,约定被告应当于2020年8月5日之前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并于2020年9月5日之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截止2020年底,被告仍未腾房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原告向被告退回房款5万元。2020年12月18日被告赵某再次将该房屋抵押给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该房屋无法过户导致违约,故原告请求解除原合同,并退还房款26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通过开庭审理,在贾小平法官的耐心指引下,被告赵某认识到自己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意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房款26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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