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建某公路征用土地过程中,时任某村书记的王某某与村主任潘某某、会计佟某某利用帮助政府统计、上报被征用土地面积和名单等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以村民徐某某等七人的名义虚报征地面积,骗取征地补偿款35万余元私分。阳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贪污罪依法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村干部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该案中为什么会构成贪污罪呢?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也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
所以说村干部能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还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才能知道。所以说要是村干部是为了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一些特殊的事情,比如上文中提到的事项,这个过程中有非法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那么也是可以认定构成贪污罪的。根据两高于2016年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罪的量刑是这么规定的。
1.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刑法上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前述2种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贪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前述2种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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