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垦部时期(1949年10月-1951年11月)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恢复生产、发展经济成为国家在当时的首要任务。针对当时木材供需的矛盾和森林破坏的现实情况,党和国家及时制定了一系列林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林业管理部门相继建立,林业教育和科技得到发展,初步奠定了林业发展的基础。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管理全国林业经营和林政工作。国家任命著名林学家梁希为林垦部部长。林垦部内设林政司、造林司、森林经营司、森林利用司和办公厅。1950年2月28日~3月8日,林垦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林业业务会议,确定了“普遍护林,重点造林,合理采伐和合理利用”的林业建设总方针,并对建设林业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提出明确要求。1950年5月,政务院在《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中,也指示全国解决林业组织机构和领导问题。指示说:
一、大行政区林业占重要地位者,得于农林部下设立林业总局。
二、省人民政府农业厅,应按中央规定,改为农林厅。业务上有必要时,得在农林厅下设林业局。
三、专署及市县人民政府,视业务之需要,可改农业科为农林科,并在农林科内指定一至二人,专管林业工作。
四、区公所农业助理员改为农林助理员,兼管林业,村(乡)政府或农会视工作需要得设林业委员一人(不脱离生产),管理村(乡)中有关林业建设的事项。
五、国营森林企业机构(如伐木公司、森林铁道、木材加工等),由中央人民政府委托大行政区或省林业机关直接统一经营管理。地方人民政府有监督检查与协助完成之责。(中国林业编辑委员会,1952)
当时我国分为七个大行政区:华北区、东北区、内蒙区、西北区、西南区、华东区、中南区。在东北大区设立林业部,其他大区设农林部,省区设立林业厅或农林厅。到1951年,全国已经建立林业专业机构550多处。此外,在此时期各类林业教育和科研机构纷纷建立。
各级林业机构建立以后,切实贯彻执行林业建设方针和政策,使各项林业生产建设事业有序进行。例如,封山育林是恢复森林的有效方法。1949年12月,林垦部向全国各地布置了封山育林74万多hm2的任务。山东、河北、福建、安徽、四川等省的封山育林取得不少成绩,创造了经验。1950~1952年,全国共完成封山育林414万hm2,效果良好(国家林业局,1999)。
——根据樊宝敏《中国林业思想与政策史(1644-2008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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