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9日,驻马店泌阳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殷*莲利用经营宾馆的便利条件,多次介绍、容留刘*红、张*娟、徐*霞等人到其经营的华宇宾馆内卖淫,并从中牟利。现对其做出如下起诉...
01驻马店殷*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被捕
被告人殷*莲多次介绍获取非法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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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殷*莲利用经营宾馆的便利条件,多次介绍、容留刘*红、张*娟、徐*霞等人到其经营的华宇宾馆内卖淫,并对卖淫所得进行分成达10000余元。被告人殷*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
被告人殷*莲个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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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殷*莲,曾用名侯*琴,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6********764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花园办事处北一环御景湾2幢东1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依法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同年5月24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案件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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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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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交易截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现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殷*莲拘役二----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02卖淫嫖娼的处罚有哪些
1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2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3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4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5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中国网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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